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容错纠错清单将再扩容 拟新增36项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8-12 15:29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修订)》(征求意见稿)开始在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征求意见。最新修订的清单中拟新增36项,修改28项,删除1项,涵盖了企业监督、广告监管等领域。据了解,2020年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政策实施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已作出不予处罚案件16000余件,免罚额约7.56亿元,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

近年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化柔性监管手段,力争实现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做到宽严相济,保障执法不失力度,彰显温度。2020年,《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发布后,市市场监管局首家试点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明确了79种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2023年将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拓展至149项。2022年,出台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项,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给企业自我纠错和成长留足空间。

本次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拟新增并修改的清单主要集中在广告监管、经营主体登记监管、食品安全等领域。如:在食品安全领域,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这一违法行为,在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中,只要同时满足三条适用条件,可不予处罚,进行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三个条件分别为: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的标识,仅缺少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或者声明内容不完整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要求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在广告监管领域,对于“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违法行为,在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中,同时满足初次违法;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要求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三个条件,或同时满足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要求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两个条件的,可不予处罚,进行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在经营主体登记监管领域,对于“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的违法行为,在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中,同时满足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0日;立案调查前已申请设立登记并通过审核的;危害后果轻微三个条件的,可不予处罚,进行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19日,市民和企业可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按照提示说明提出意见。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薇
编辑/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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