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将订单准时准点送达,外卖骑手穿梭于大街小巷。在追求时间的同时,难免会存在安全隐患,骑手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谁来担责?日前,湖南临澧县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2023年4月的一天,外卖员小刘在送外卖途中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在某路段红绿灯交叉路口变道行驶,与同向右侧车道王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李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和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王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小刘为王某垫付了医疗费1.4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小刘认为自己是在送外卖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其侵权行为应由其所在公司承担部分责任。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某将小刘、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及小刘所驾摩托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临澧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系“某外卖”在临澧县的代理商,2023年3月,小刘与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劳务合同》。此公司辩称其与小刘之间不存在用工关系或劳务关系,而是承包关系,小刘的侵权行为系其个人行为,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小刘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均体现出小刘负有接受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考核,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义务,与小刘的工作手机截图及工资明细表相互印证,亦能证实小刘日常工作接受公司的管理、考核,劳动报酬根据其配送量定期支付。小刘实质上是为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纯粹的个人劳务,该劳务是其公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同时小刘工作不具有独立性,随时接受公司的管理和考核,应认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本案中,小刘依照指派实施送餐任务时所造成王某的损害,应由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情况,小刘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法院依法认定外卖员小刘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小刘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对王某的事故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其保险限额范围内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小刘系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发生事故时系执行工作任务,不足部分应由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共计5.7万余元,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王某各项损失1.8万余元,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赔付王某各项损失1.7万余元,剩余损失王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目前,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外卖骑手、快递员、代驾员、网约车司机等就业群体大幅增加,他们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致第三人遭受损害的,因涉及新业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或其直接提供劳动的平台外包商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问题,确定由谁承担侵权责任较为复杂。该判决明确了此类案件中侵权行为的主体责任认定问题,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保障新业态劳动者群体的合法权益,也有益于督促平台经济企业规范用工,促使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法官提醒,在繁忙的配送工作中,外卖骑手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谨慎驾驶,对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同时也应注重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和证据意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外卖平台和承包公司等应遵守法律规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不得侵害骑手合法劳动权益。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