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示,拟增加包括网络主播在内的19个新职业。数字经济的发展带动了各类新就业形态出现并不断扩大规模,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由此,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成为一个课题。
新就业形态可以拓宽就业渠道,总体上扩大了就业岗位规模,有利于实现充分就业。大部分参与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实现了收入增长,且对收入和工作有较高的满意度。新就业形态能减少服务消费的成本和中介费用,提高从业者就业时间、地点的灵活性和多样化程度,且进入退出门槛低,有利于重点群体、困难群体就业。随着新就业形态越来越成熟,一大批新的职业序列逐渐产生,如互联网营销师、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以及最新公示的用户增长运营师、直播招聘师等。
新就业形态还有助于提升劳动者的生产率,满足市场对高效服务的需求。应该说,新就业形态具备了新质生产力的特征,体现了技术驱动、高效组织和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的优势,展示了我国劳动力市场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的适应能力和发展活力。
不过,由于新就业形态出现时间较短,就业模式多样、人员类别复杂,近年来出现了就业增速放缓、就业质量提升缓慢、劳动权益体系构建不足等问题。对此,要通过规范新就业形态基准,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来解决。
一方面,通过明确劳动定额标准、抽成比例、计件单价等保障劳动者获得合理报酬,公开进入退出平台规则、订单分配、奖惩规则、安全服务规范等与劳动者基本权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格式合同条款、算法规则及其运行机制等。明确劳动者、平台企业、服务商等多方主体关系和责任划分,增加多方对工作结果预期的确定性。仔细分析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的不足并逐步完善,对不同类别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
另一方面,重视数字平台在促进新就业形态中的关键作用。数字平台能够不断降低从业者参与新就业形态的准入门槛,保障从业者的平等就业权,应继续支持平台企业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中一显身手。还要加强从业者职业和技能培训,完善技能认定等职业发展内容,及时总结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经验,通过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多渠道完善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保险体系。
文/张成刚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