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不是一个模糊群体,而是无数鲜活个体。近年来,许多农村的留守儿童因监护不到位,生命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受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影响到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
守护留守儿童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社会工作,《法治日报》记者梳理了5起重庆市法院办理的涉及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件,以期通过以案释法,引导社会关注留守儿童问题权益保护问题,为留守儿童提供更多、更精准、更有效的保障。
父亲遇难母亲残疾
司法救济护未助老
2023年,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的执行程序中,发现该案申请人中涉及一名留守儿童洋洋。洋洋一家生活在重庆市城口县的偏远农村,全家生活仅靠洋洋爸爸刘某在王某开设的非法小煤窑打工的收入维持。洋洋妈妈凡某是一级先天性聋哑人,靠困难残疾补贴生活。
2012年12月9日,刘某在从事挖煤工作时,因矿顶部土石垮塌,致刘某当场死亡。2015年3月,开州区法院判令矿主王某赔偿洋洋一家因事故产生的各种费用共计34万余元。然而,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未发现王某有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随后,开州区法院受理洋洋一家司法救助申请。经审查材料和实地走访查明,洋洋的爷爷刘某民已因病死亡,奶奶张某已经75岁,靠国家特困供养帮扶生活。洋洋才上小学五年级,靠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金生活。鉴于司法救助申请人知识不足,开州区法院积极引导执行案件代理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并配合案件调查取证等工作。同时,为了让司法救助金得到更合理地使用,人民法院将司法救助金平均分为三份,分别存入三位申请人名下银行卡。
案件完结后,法官通过回访得知目前洋洋一家三口居住在同一镇上,生活状态有了很大的改善。
经办法官表示,开州区法院积极运用近年来构建的“开心小渝儿”司法护未机制,通过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融合方式,彰显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全方位多层次保护。
继父迁移孩子户口
尽责抚养可获支持
留守儿童万某年幼时父亲去世,两岁时跟随母亲从四川省大竹县来到了重庆市梁平区虎城镇,与继父肖某一起生活。万某6岁时,其母亲过世。万某的外祖父已经超过80岁,姐姐万某琴常年在外务工,均无法照顾万某,一直由继父肖某履行监护人的责任。经过十多年的相处,肖某早已将万某看作亲生女儿。由于万某的户口和姐姐万某琴在一起,生活和升学方面有诸多不便,肖某便想将万某的户口和自己迁到一起,但被当地派出所拒绝。于是,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指定自己为万某的监护人。
梁平区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万某两岁左右便随肖某生活,受其抚养教育,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故肖某本就系万某的法定监护人。因被申请人万某系未成年人,经庭外询问,万某亦表示愿意确定肖某为其监护人。故法院最终判决,明确申请人肖某为被申请人万某的法定监护人。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此案系留守儿童万某因户口迁移引发的纠纷,法官经上门走访了解到,虽然继父肖某为维持生计,常年在外务工,留下万某在家生活学习,但肖某却通过各种方式给予万某关爱,双方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可以确定肖某为万某的监护人。
利用迷信侵犯幼女
情节严重获刑八年
2021年3月至4月期间,周某某通过在短视频平台直播的方式认识了留守儿童彭某某,后将其加为好友并通过聊天获取彭某某的生辰八字。周某某称彭某某八字与家人不和,自己可以通过“画符”为其消灾,将其接到自己家中,对被害人彭某某实施猥亵后,三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致使其怀孕引产。
2021年4月,周某某同样采取上述方式认识留守儿童许某某,获取其生辰八字后,又称自己可以通过“画符”为其消灾。当月13日,将许某某接到自己家中,对被害人许某某实施猥亵。
案发后,司法机关认为周某某通过网络虚拟世界,利用编造的“道士”身份,以“算命”“施法消灾”等手段哄骗涉世未深的未成年女学生,继而实施奸淫、猥亵行为,给被害人心理上造成了难以抹去的阴影。
被侵害的两名幼女均系农村留守儿童,更易受到犯罪侵害,周某某针对她们实施犯罪,后果更加严重。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周某某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并导致其中一名幼女怀孕引产,应依法从重处罚。
经审理,潼南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针对此类问题,家长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尤其是留守儿童的保护,要强化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防止落入圈套,身体受到侵害。
请假回家意外溺亡
联合调解消除矛盾
何某某就读于黔江区某乡镇小学,父母在其出生后不久便外出打工,之后的生活起居都由年迈的爷爷奶奶照料。
2023年6月的一天中午,何某某因身体不适向学校请假外出看病,学校及时通知了何某某的爷爷奶奶。但由于当地学生大多是留守儿童,一直以来都是独自上下学,于是何某某仍是独自回家,在路上因意外溺水身亡。何某某的父母以学校为被告诉至黔江区人民法院濯水人民法庭,请求解决赔偿事宜。
收到案件材料后,法庭工作人员邀请“天理良心调解室”驻站代表、平安办、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诉求后,决定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法。最终双方就争议事实和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在现场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并申请司法确认。
经办法官表示,对于留守儿童,社会、学校、家庭三方都有义务在职责范围内,对每一个孩子的行踪,不仅要做到“知去向、知同伴、知内容、知归时”,而且要“有陪同、有监督、有防范、有送归”,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安全意识,筑牢防范溺水的安全屏障,预防溺亡安全教育一刻也不能懈怠。
离婚夫妻争相养女
保障权益变更抚养
汪某某系安徽人,吴某某系重庆市云阳县人,二人于2008年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生育一女汪小某。2018年12月24日,汪某某与吴某某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汪小某由汪某某抚养并负担全部抚养费。
离婚后,汪小某一直跟随吴某某在云阳生活、学习至今。汪某某与吴某某对汪小某的抚养问题一直争论不休,汪某某多次表示要将汪小某带回安徽生活,吴某某为避免女儿被汪某某带走,多次让汪小某请假、转学,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已严重影响汪小某的生活和学习。
2024年,汪小某就读高三,正值学习冲刺的关键时期,汪某某为使其有更好的学习教育环境,主动搁置争议,于2024年4月向云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由吴某某直接抚养汪小某并负担全部抚养费。在询问汪小某本人真实意愿后,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不改变其现有生活环境,且优先保障受教育权,经云阳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均同意汪小某由吴某某直接抚养并负担全部抚养费。
经办法官表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法律出于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的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在抚养过程中,不仅要给予生活保障,学习教育权利更应当保障。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更不能因父母双方的“争夺”而受到影响,父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一定要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促进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长。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法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相关规定
25.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文/记者 战海峰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