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宠物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结合经典案例提示,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不仅包括动物与人直接接触的情形,还包括被动物的叫声惊吓、被动物追逐等情况。
北京三中院梳理近三年审结的涉饲养动物纠纷案件发现,自2021年1月至2024年4月,该院审结涉饲养动物纠纷案件40余起,其中14起案件系因饲养人未严格履行管理职责致犬只从犬舍跑出致他人损害,8起案件系因未拴狗绳遛狗致他人或他人宠物受伤,2起案件涉及饲养人未办理养犬登记及证件。
围绕涉宠物纠纷,北京三中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发布了多起典型案例。在“散养犬只咬伤小孩案”中,马某1系马某2之子,父子同院落居住,聂某居住在马家后排。马某1购买一只黄色小型犬饲养,平时马某2夫妇也对黄色小型犬进行喂养。2022年6月5日20时许,在马家门前胡同西口,聂某准备跟随母亲张某回奶奶家,聂某在上车前被一只黄色小型犬咬伤左小腿外侧。
张某称,聂某被马某1、马某2家的狗咬伤,要求其随聂某去医院治疗,马某2同意随聂某去医院,被马某1阻拦。张某报警后即带聂某前往医院救治。派出所接警后到现场传唤过马某1。法院调取“马某1未经登记、年检养犬案”的行政处罚卷宗,询问笔录记载,经民警询问,马某1回答:“涉案黄色小型犬系其饲养,未办理养犬登记及证件,平时在家门口放着养,犬只在院外时,没有成人牵领看管以及犬束犬链。”受案登记表中记载:“2022年6月5日20时许,马某1饲养的小型柴犬将张某的孩子的左腿咬伤,马某1家的狗无狗证,现对马某1违规养犬行为进行处罚。”最终法院判决马某1、马某2赔偿聂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服装损失共计一万六千余元。
在“犬只追逐导致三轮车侧翻驾驶人受伤案”中,某日早晨,陈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路过关某某家门口,陈某某因三轮车侧翻造成受伤。陈某某于当日被救护车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其伤情为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多发软组织损伤,腰椎横突骨折,皮肤出血,建议休息一周,医疗费合计2700余元。陈某某主张其摔倒系其躲避关某某饲养的狗追咬所致。关某某则称涉案犬只为流浪狗,亦不认可犬只追逐陈某某。事发后,因当事人报警,派出所出警。结合事发当日的出警材料,法院认定事故发生原因系陈某某被涉案犬只吓到、躲避犬只而造成车侧翻并因此受伤。陈某某受伤原因与涉案犬只自身的危险性有关,故该案可以认定属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结合该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法院认定关某某对涉案犬只有喂养的行为;同时,公安机关以关某某未经登记、年检养犬,违反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为由对关某某作出没收犬只的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关某某赔偿陈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一万三千余元。
上述两起典型案例中的宠物犬饲养人都违反了宠物饲养相关管理规定,犬只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也均被判担责。法院提醒,饲养犬只应当遵循《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等相关规范,及时办理登记和年检,不应随意散养犬只。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明确自己是“第一责任人”,合法合规文明饲养。同时,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要提高管束意识,避免动物随意进入公共道路等公共区域造成他人损害,对于倡导依法规范养犬具有积极意义。
“犬只追逐导致三轮车侧翻驾驶人受伤案”中,涉案犬与受害人并无接触,但犬主仍被判担责。对此,陈晓东表示,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为动物致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不仅包括动物与人直接接触的情形,还包括被动物的叫声惊吓、被动物追逐等情况,上述情形在特定的情况下也会引起他人的恐慌并由此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对于因动物自身危险性引发的损害后果,即使动物并未与人接触,只要被侵权人证明其损害的事实由饲养的动物造成,可以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三中院副院长薛强介绍,该院近三年涉宠物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反映出这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未尽管理职责,未看管好动物引发纠纷;二是饲养人违反规定未办理相应证照;三是饲养人违反规定饲养限养、禁养犬种;四是饲养人未文明饲养宠物。在依法处理个案纠纷之外,三中院希望通过本次新闻通报会,以案例警示的方式,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文明饲养宠物,避免因饲养宠物或经营宠物行业造成他人损害。
实习生 章文俊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王朝
校对/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