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有网友发文称,其父亲5月6日从乌鲁木齐乘吉祥航空航班飞往上海治疗癌症,在出发机场被航空公司拒载。父亲只好准备改乘火车,次日在酒店电梯门口摔倒,经抢救无效身亡。
10日,吉祥航空方面回应记者称,这名轮椅旅客身体虚弱、说话困难且无陪同家属,经了解患多项重疾,家属未能提供适宜乘机证明,航司于是安排旅客终止行程。
记者注意到,从去年开始,针对特殊需求旅客及旅客乘机适航性评估和风险管控,民航局运输司起草了《特殊需求旅客航空运输服务管理规定》《旅客乘机适航性评估与风险管控指南》两份征求意见稿。
家属:老人乘飞机被拒载次日离世
一网友发布信息称,其父亲是肺癌三期患者,并患有高血压三级。他为父亲购买5月6日从乌鲁木齐飞往上海的吉祥航空机票,准备前往上海就医。当天父亲到达登机口时,航司地勤工作人员告知,老人需要开具适宜登机证明,并以其身体不适为由拒载。他父亲只好更改出行方式,次日在酒店电梯门口摔倒,经抢救无效身亡。
“虽然我父亲患有癌症和高血压,但吉祥航空地勤人员并未让航医来检查我父亲的身体,也并未开具拒载证明,甚至诱导我退票。”这名网友说,航医不在现场,也没有呼叫机场急救120检查父亲身体,也没有告知属吉祥航空手册上哪一类拒载旅客,“一系列违规操作,导致我父亲被拒载错过最佳治疗时间。”
这名网友还表示,他已经致电民航局对吉祥航空进行了投诉,并希望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航司:家属未提供适宜乘机证明
5月10日,记者就此事联系到吉祥航空,有关工作人员发来一份该事件的情况说明。说明中称,5月6日,乌鲁木齐至上海航班起飞前,现场工作人员在保障一名轮椅旅客过程中,发现其身体虚弱且说话困难,无陪同家属。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其家属了解情况,经再三询问,家属告知该旅客罹患多项重疾。经公司慎重评估,出疆航线运行时间较长,客舱高度与突发空中颠簸极易导致旅客身体条件进一步恶化,紧急备降也有极大可能出现无足够地面医疗支持。
吉祥航空称,尽管相关重疾已达到公司拒绝运输标准,但考虑到旅客为来沪就医目的,公司基于旅客健康安全考量与患病旅客承运要求,请旅客家属尽快提供正规医院出具适宜乘机证明;并安排专人陪同旅客至登机口等待,以便在收到乘机证明后立即登机。但直至航班起飞,家属未能提供相关证明。
综上判断,旅客当日身体状况不适宜乘机出行;公司不得已安排旅客终止行程,并提供非自愿退票证明,“我们对旅客次日不幸离世表示深切哀悼,对旅客家属表示慰问,后续我们也将继续做好各项运行保障工作,确保航班运行安全有序。”
律师:航司有合理事由可以拒载
熟悉民航法律实务的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认为,根据家属的透露,在吉祥航空拒载老人之后,老人离开酒店准备乘坐火车前晕倒,抢救无效离世。就这一经过而言,老人的死亡与吉祥航空的拒载行为关联度不高,二者的因果关系并不直接,老人的死因从法律角度来说更大的可能还是其自身疾病,“但从社会一般人的视角来看,吉祥航空的拒载行为仍需要被检视是否合法合规。”
航司是否可以拒载?胡磊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该条款明确了承运人不得任意拒载旅客。但换句话说,航空公司在有合理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作出拒载行为。
胡磊说,根据吉祥航空在其官网公布的《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2024年3月版),“旅客办理乘机手续、登机过程中,身体出现严重出血、持续呕吐、持续呻吟、呼吸困难、突然摔倒不起等明显不适宜乘机的症状”或者“各种原因所致生命体征不稳定者或患有其他医学上认为不适宜乘机的疾病者”,航空公司都可以依法拒载。
胡磊进一步表示,“吉祥航空确有关于重病患者拒绝出票的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而癌症、高血压三期显然属于重病,属于拒载形式上的法定条件。但吉祥航空在整个评估过程中,是否有医学专业人士对旅客乘坐飞机的健康风险进行了细化,尚没有证据证实。”
民航局去年起草两份征求意见稿
记者查询发现,多家航司均对患病旅客是否可以乘机有明确相关规定。如南航的《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目录》中规定,对于各类重疾病,出于安全原因或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东航也规定,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或对其自身或其他人员或财产可能造成任何威胁或危害,东航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可以拒绝运输已经持有客票的旅客及其行李。
交通运输部《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或者物品;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等情况,航司应该拒绝运输。除此之外,前述文件还规定,旅客的行为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的,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
从去年开始,民航局运输司针对相关情况起草了《特殊需求旅客航空运输服务管理规定》《旅客乘机适航性评估与风险管控指南》两份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
《特殊需求旅客航空运输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对“拒载”规定:除特殊需求旅客的身体状况可能影响航空安全或者自身身体健康外,承运人(航司)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条件拒绝运输特殊需求旅客。承运人拒绝运输特殊需求旅客时,应向其说明拒绝依据。
《旅客乘机适航性评估与风险管控指南》起草说明中称,目前,我国缺乏统一、权威的旅客乘机适航性评估与风险管控指南。该指南明确了旅客是健康第一负责人,应当履行健康信息申报义务;承运人根据该指南制定详细的旅客乘机标准,并以显著方式予以公布。
《旅客乘机适航性评估与风险管控指南》(征求意见稿)中针对各类疾病的病情程度提出了是否可以乘机的建议。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乘机人高血压控制稳定在<180/120mmHg,且无症状,可以乘机,建议随身带药,但如果高血压伴有症状,血压≥180/120 mmHg,则不宜乘机;乘机人身患肺癌,在无症状(放疗或化疗治疗)期间可以乘机,但严重咳血、癌性淋巴管炎或上腔静脉阻塞以及癌症晚期患者可能患有系统性疾病,并伴有潜在的严重肺部并发症的,则不宜乘机。
《旅客乘机适航性评估与风险管控指南》起草说明中最后表示,针对航司拒载晚期疾病患者的社会舆论热点问题,该指南提倡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理念,对终末期疾病患者,知晓乘机风险,仍坚持申请乘机的患者,提出航空医学建议,要求在不影响航班正常运行和航空安全以及对其他旅客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给予人道主义援助,并根据病情和健康状态,采取医疗护送、携带急救药品或设备等措施。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