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夜晚看见女摊主遭遇猥亵时毫不犹豫挺身而出,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在此过程中被打伤造成的1万多元损失应该由谁负责,受助的女摊主应承担部分费用吗?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案例,法院最终判决由两名打人者赔偿损失,女摊主作为受益人无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律师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介绍说,见义勇为行为值得肯定,《民法典》对此作出规定,如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被打伤,男子起诉打人者和受益人
事发当晚9点左右,在广西防城港市某小区路口,喝醉酒的谢某想调戏炒粉摊老板娘黄某,从后面将其一把抱住。出差到此的胡某发现后,上前抓住谢某的一只手想要制止,双方随即推搡、扭打在一起。
根据法院公布的案情,胡某将谢某压倒在地制服,不料谢某掏出手机打给朋友周某喊其过来帮忙。周某到场后,发现胡某在用绳子捆谢某的脚,便一拳打在胡某脸上,还从旁边用双手提起一块石头往胡某身上砸去,所幸并未砸到。后警方到达并控制住现场。
次日凌晨,胡某因伤前往当地医院进行治疗,共计住院21天,花费医疗费1.2万余元和护工费126元。出院诊断为:脑震荡;左侧第2前肋不完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建议出院后全休2周。
当地警方向胡某出具了《见义勇为证明》,证明其见义勇为情况属实。
然而,胡某因见义勇为所产生的住院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却一直无人提及,在与谢某、黄某等人多次协商无果后,胡某向居住所在地的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周某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两名打人者赔偿2.6万余元
该案中,打人者谢某、周某需要赔偿并无争议,那么黄某作为受益人是否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胡某为制止谢某的非法行为而被谢某、周某打伤,其行为已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见义勇为,胡某见义勇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值得褒奖与弘扬。胡某因谢某、周某的侵权行为造成受伤,谢某、周某的侵权行为与胡某受伤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二人为本案的直接侵权人,故应当对胡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胡某要求黄某对其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请,因本案能够确定的直接责任人为谢某、周某,故黄某作为受益人无需对胡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据此,雁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谢某、周某向原告胡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律师说法
《民法典》肯定见义勇为行为 这些情况受益人应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83条中对受益人规定的是‘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或‘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于该案,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的冯斐律师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在法律中,补偿和赔偿两者的性质不同。补偿是无过错的,一般是法律基于公平原则做出的,承担补偿责任的主体行为并没有过错,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会发生,通常是受害人损失无法得到赔偿情况才会进行补偿,且一般为损失的一部分。而赔偿是基于侵权或者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复原填平损失为原则,带有惩罚性质。
“见义勇为行为值得肯定,法律也必然会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本案中出现谢某和周某无法赔偿的情况,那么根据《民法典》规定,受害人要求受益人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冯斐表示。
如果出现案件中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确实无力赔偿的情况,则应适用受益人适当补偿责任。那么,此时的补偿数额应如何确定呢?对此,该案法官表示,此时补偿责任的范围应根据被侵权人的受损情况、受益人的获益情况及其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
文/万承源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