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北京通州法院对外公布,该院近日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案件。该案是《民法典》继承编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后,通州法院首例指定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件。
2019年,张刚与李大强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李大强要向张刚偿还123万元借款,如果李大强无法到期还款,愿意将自己名下永乐店镇某村的房屋折给张刚,价格按折抵时市场价计算,并将自己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交给张刚。
2020年,李大强因车祸去世,但123万借款尚未偿还,所以张刚便先后两次将李大强的母亲、妻子及女儿以及李大强的两个姐姐起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她们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借款,但上述李大强的继承人陆续在审判程序、执行阶段明确申明放弃继承李大强的遗产。
明明李大强有遗产,但张刚的债权却迟迟无法实现,于是张刚便向通州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由通州区永乐店镇某村村委会作为李大强的遗产管理人,清理李大强的遗产并处理债权债务。
通州法院审理中,张刚表示自己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就是希望有管理人来变卖李大强名下的房屋后来偿还自己的借款;永乐店某村村委会主任表示,李大强确实为该村村民。
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李大强的全部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遗产,而张刚也提交了《借款协议》及生效法律文书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
指定遗产管理人以有利于遗产管理为原则。法院结合李大强生前住所地以及约定为借款担保房屋均在通州区永乐店镇某村,并考虑村民委员作为最贴近村民的一级组织,全面了解村民的家庭情况,方便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管理与清算。最终法院判决指定通州区永乐店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为李大强的遗产管理人。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通讯员 魏冕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