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北京市通州区的黄女士总是找不到东西,还以为是放错了位置,没有放在心上,直到看到一个身影从自家房中逃走,才明白自己遭遇了盗窃,后经民警调查,竟是前物业工作人员丁某多次入户盗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盗窃案。
2021年,黄女士通过物业租赁部工作人员丁某承租了通州区某小区的房屋自己居住,房屋自带电子门锁,黄女士入住后一直没有修改密码。2023年,黄女士发现自己的手机、手链等物品总是找不到,还以为是马虎放错了位置,也许哪天就找到了,没有再刻意翻找。
2023年11月的一天晚上,黄女士独自在家中看电视,忽然听到电子门锁发出了声响,应该是有人进入了自己家中。黄女士壮着胆子跑到客厅,只见一个人影飞快从大门蹿了出去。后经民警调查,锁定了嫌疑人前物业工作人员丁某。原来,丁某在为黄女士办理房屋租赁时,一并帮黄女士设置了门锁密码,而黄女士一直没有进行修改。
2022年丁某从该物业公司离职,入职了另一家公司做销售。丁某新入职的公司做活动,想向黄女士推销业务,便来到黄女士家,确认家中无人后,竟心生歹念进入黄女士家中偷走了手机一部和手链一条。2023年5月,丁某手头缺钱,想起上次去黄女士家盗窃未被发现,想再碰碰运气,又来到黄女士家输入密码打开房门,将黄女士的手表偷走。2023年11月,丁某再次来到黄女士家中,发现家中有人后随即逃走。2023年底,丁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丁某接民警电话后投案自首,部分犯罪未遂,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丁某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通州法院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电子门锁等现代设备帮助人们免去了随身携带钥匙的麻烦,再也不会因为忘带钥匙被锁在门外,但多么高端智能的电子设备也无法确保万无一失,需要使用者及时修改初始密码,保管好自己的密码。物业工作人员的职责是为业主服务,保护业主利益,然而丁某某被利益冲昏头脑,丧失职业操守,丁某某也因此受到了应有的制裁。在此,法官提醒大家,提高安全意识,在安装电子门锁等设备后及时修改初始密码,保管好自己的密码,不要随意透露给他人,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通讯员 张慧宁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