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小赵网购电动自行车,结果遇到了商家虚假发货后、额外收费并卷钱跑路……无奈只能起诉到法院。3月1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四中院获悉,近日该院二审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卖家因存在欺诈销售行为对消费者小赵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据了解,梁某在某电商平台上开设了一家电动车商铺,小赵在2023年于此商铺中花费959元购买了电动车,由北京发货,收货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快递免运费。合同订立后,梁某并未发货给小赵,客服在小赵未收到货物的情况下要求其先行确认收货方便后续联系安装,小赵回复确认收货后,客服要求其再支付额外的木架运输成本费+牌子证件费,小赵拒绝并要求退货退款。在协商过程中小赵发现梁某关闭商铺,无法联系。小赵遂要求电商平台披露梁某详细信息,发现其属于无证经营,且虚构交易成交量,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梁某退还小赵货款并赔偿2877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赵在梁某经营的店铺购买涉案商品,双方成立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梁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向小赵发货的义务。梁某在小赵下单购买涉案商品后,提出需支付木架运输成本费+牌子证件费299元,小赵拒绝且在发货前申请了退款,梁某亦未按约定向卖家小赵交付涉案商品,故小赵请求梁某退还货款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小赵主张梁某在销售涉案产品时存在欺诈,并据此主张三倍赔偿金,依据不足,因此一审法院对此未予认可支持。
小赵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四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梁某的交易行为符合欺诈特征,梁某应当向小赵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理由在于梁某在案涉商品的详情页面标注了所售卖商品的发货地为北京、快递配送方式为免运费的信息,且在小赵下单前的咨询过程中,梁某明确告知小赵不需要另行支付代为上牌的费用。但在小赵下单后,梁某并未实际从北京发货给小赵,并且在小赵点击确认收货后,梁某存在向小赵额外索要运输和上牌费用的行为。
同时,梁某存在虚假向小赵发货的行为。小赵在本案交易中预留的收货地址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但在小赵提交订单并支付完交易款项后,梁某并未将交易商品按照约定的配送地址发送给小赵,而是发送到了一处位于广东省的不相关地址,相关快递发货信息会给小赵造成交易商品已实际发货的错误认识,并进而作出点击确认收货的错误决定,事实上,梁某的虚假发货行为也确实与其他行为一起共同造成了小赵在未收到货的情况下操作点击了确认收货按钮的后果。
此外,梁某存在诱导小赵错误点击确认收货、骗取交易平台提前结算货款的行为。在小赵未实际收到交易商品的情况下,梁某以事实上不存在或不能成立的虚假理由,如“需要提前联系安装”“促销期间下单人数较多”“确认人数较多”等,欺骗小赵在不具备点击确认收货条件的情况下,诱导小赵提前点击确认收货按钮,意图违反平台打款规则提前占有小赵的货款,梁某的行为致使小赵作出了不符合其真实意思的错误决定,并因此遭受了货款无法追回的风险。
判决认为,除上述理由外,梁某还具有在意图诱导小赵额外支付299元运输成本和上牌费用未获成功以及收到小赵的退款请求后,立即注销交易网店以逃避退款等法律责任的恶劣情节。以上理由和情节足以认定梁某的交易行为构成欺诈,据此,法院对于小赵的欺诈主张和三倍赔偿请求予以支持,梁某应当向小赵承担欺诈赔偿责任。
最终四中院二审判决,电动车卖家梁某向小赵返还购物款959元并三倍赔偿小赵2877元。
法官表示,随着互联网高潮的来临,网购成为许多人足不出户购买商品的绝佳选择,而通过网络公司搭建的电商平台经营、购买货物也已经屡见不鲜。但是不同于线下购物的实体交易,网络购物无法完成货物与货币的同步交易,存在收货、信息沟通的错位问题,由此引发了许多买卖合同纠纷。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法官提醒,买家点击确认收货后,平台就不再对买家支付的货款进行监管,而是直接汇入卖家账户。因此确认收货前,务必核对是否收到商品,并仔细检查核验商品细节,必要时保留聊天记录、图片、视频等交易记录,以便产生纠纷时作为证据提交。若发生买卖纠纷,可以积极与平台沟通,请求消费者协会协助,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网络购物平台也要积极履行自身义务,配合维护消费者权益,共同推动构建良好的网络购物氛围与秩序。
通讯员 王瑜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倪家宁
校对/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