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世贸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裁定,在马来西亚诉欧盟棕榈油以及棕榈油生物燃料案(DS600案)中,欧盟在很大程度上胜诉。
不过专家组也发现,欧盟的措施在制定、公布和管理方面也存在某些缺陷。
这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首次在温室气体排放风险相关议题方面作出的裁决,也是该专家组首次就与森林砍伐有关的措施作出裁决。
来源:WTO
欧盟为何“惹怒”马来西亚
2018年欧盟修订其可再生能源指令(REDII)时规定,到2030年各成员国能源消耗中可再生能源比例不低于30%。
具体到可再生能源大类之下的生物燃料,欧盟又规定,以作物为基础的生物燃料只有在满足一定的可持续性标准和温室气体减排水平的情况下,才有资格计入这些可再生能源目标。
如果林地(或其他高碳储量土地,如其他林地、泥炭地)被砍伐,用来种植用于生产生物燃料的作物,则可持续性标准将此类生物燃料排除在可再生能源目标之外。
欧盟规定,如果咖啡、棕榈油、橡胶、大豆和木制品的生产地在2020年12月31日之后被发现毁林,则禁止进口这些产品。
这就涉及欧盟定义的一个重要标准,即“土地用途间接变更”标准(ILUC)。ILUC对土地用途变更的环境风险做出划分,鼓励使用ILUC低风险生物燃料,限制使用ILUC高风险生物燃料并计划于2030年12月将高风险生物燃料进口量降为零。在这种标准下,高风险生物燃料也不能享受欧盟成员国的支持政策。
根据ILUC,欧盟内部生产的食用作物基(例如油菜籽、大豆)生物燃料均属于低风险生物燃料,而棕榈油及棕榈油基生物燃料属于高风险生物燃料。
此举惹怒了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的棕榈油占全球棕榈油生产总量的85%。
以REDII修订后的2019年的数据为例,彼时马来西亚是世界第二大棕榈油生产国,2019年棕榈油粗油产量达到1986万吨,占世界棕榈油产量的28%、出口量33%。2019年马来西亚向欧盟出口棕榈油约190万吨。
马来西亚在沟通中强调了其负责任生产的事实,并认为欧盟在设立ILUC标准时,并未能够充分考虑到热带国家的资源和环境特点,并不科学,且违背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相关规则,对来自第三国的生物燃料造成歧视,也侵害了棕榈油生产国利益。
2021年,马来西亚将欧盟告上WTO。
欧盟在很大程度上胜诉
此次,WTO专家组驳回了DS600案中,马来西亚针对欧盟措施实质内容的主要论点。
据第一财经记者获知,WTO专家组裁定,欧盟限制相关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是合法的,同时欧盟将基于棕榈油的生物燃料指定为"高 ILUC风险 "是有合理依据的。
不过,WTO专家组发现欧盟的措施在制定、公布和管理方面存在某些缺陷。譬如,欧盟没有及时审查用于确定哪些生物燃料具有 "高ILUC风险 "的数据等。
鉴于这些缺陷,专家组虽然驳回了马来西亚针对欧盟措施实质内容的主要论点,但发现了欧盟同TBT和GATT不一致的地方。
同时,WTO专家组也驳回了马来西亚根据SCM提出的所有申诉。专家组认为,马来西亚未能证实欧盟成员国存在补贴。
欧盟在5日发布的新闻稿中也表示,欧盟打算采取必要步骤调整相关法案。
需要注意到的是,由于欧盟推出了相当数量的绿色减排计划以促进其完成推动到2050年实现碳中和的目标,其中不少政策对WTO其他成员方构成外溢影响。
在刚刚落幕的WTO第13届部长级会议上,就有成员方提出欧盟借助欧盟碳边界调整机制的生效,推行绿色保护主义。
客观上,欧盟碳边界调整机制(CBAM)下的措施将歧视进口产品并限制市场准入,尤其是来自发展中成员方的产品。譬如,非洲气候基金会在一份研究报告得出结论,CBAM每年将给非洲国家造成250亿美元的损失。
DS600案,同已通过或正在审议的其他气候变化措施,如CBAM之间,有何关系?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该裁决意味着,WTO成员有权采取措施应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气候变化,即使这些措施可能会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
同时,专家组报告表明,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任何此类措施都可能受到严格审查,以评估其实质性内容或管理中是否存在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是否存在贸易限制较少的替代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标准以及是否遵守适用的透明度义务。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