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处在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前沿,审理的案件很多时候对于法官来说都是司空见惯的小案,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却可能是关乎人身或财产等切身利益的“天大的事”。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选出2023年度山东法院“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十件典型案例,并对外发布。《法治日报》记者对其中的部分案例进行梳理,在以案释法的同时,展现过去一年山东法院坚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有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与担当。
加装电梯遭遇阻拦
释法说理达成和解
赵某居住在一个老旧小区,为方便上下楼,联合多数住户申请加装电梯,同小区的吕某拒绝并阻拦。为此,赵某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加装电梯的行为符合议事程序和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后在加装过程中,因电梯距离楼门口太近,吕某继续阻拦,赵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到现场进行勘查发现,单元入户门两侧道路距离仅为2.5米,加装电梯的宽度与此一致,如果按照计划施工,将会影响住户通行。同时,按照公示的施工设计图纸,电梯距离入户门仅有1.9米,加装以后还存在消防隐患。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承办法官多次现场释法说理,一方面向申请执行人讲清楚利害关系,另一方面向被执行人告知拒不执行的相关后果,并最大限度促使双方和解。经过多次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按照距离单元门2.5米进行施工,双方握手言和。
“本案的圆满解决,让加装电梯这项民生工程惠及更多群众,实现了邻里和谐。”山东高院研究室主任刘念虎介绍说,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对于既有住宅配套功能缺失的改善和弥补,有利于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尤其是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人士提供便利。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支持加装电梯的生效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仍然可能会对加装电梯的具体细节存在争议,导致部分案件执行不到位,胜诉权益不能兑现。历下法院践行“枫桥式工作法”,多次实地勘验、背对背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寻求最佳解决路径,促成了司法公信力的“节节升高”。
订婚之后解除婚约
彩礼已付全额返还
2022年,马某、韩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日,马某给付韩某彩礼礼金18.8万元,韩某回礼2万元。后因双方发生争执,马某提出解除婚约,韩某以男方先提出悔婚为由拒不返还彩礼。为此,马某诉至菏泽市东明县人民法院。
马某认为,双方订立婚约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现双方因故发生矛盾,婚约解除,韩某应依法返还彩礼。
韩某辩称,双方订立婚约时,自己的初衷就是和马某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现马某先提出解约,按照本地习俗,男方提出悔婚,女方不需要退还彩礼款。
东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双方因故解除婚约,韩某应返还马某彩礼款,对马某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马某彩礼款16.8万元。
刘念虎表示,彩礼作为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既是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给付彩礼的行为具有普遍性,但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彩礼却让给付方家庭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给婚姻的稳定埋下隐患,导致涉彩礼案件数量增加。本案的处理有利于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
百年古槐被撞致损
精神损害可以主张
2021年8月18日,马某驾驶重型货车行驶至聊城市某村时,因操作不当撞到道路西侧一棵古槐树上,造成一主要枝干断裂。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马某所驾驶的重型货车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
案涉古槐树是经登记造册的聊城古树名木,历经500余年,属于邢氏家族所有。邢某等27人作为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司机马某、实际车主刘某、挂靠公司某物流公司、事故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因古树受损受到的相应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万元。
临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古槐树在当地村民心中很有分量,承载了邢氏家族数代人及当地世代村民的乡愁记忆和精神寄托,已经成为记录当地人文地理信息的重要标识。古槐树可以纳入民法典中“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范围,应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据此,法院判决事故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37000元。
刘念虎表示,本案为在古树名木损害案件中如何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对古树名木修复保护进行监督提供了思路。针对百年古槐被撞,当事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法院依法将百年古槐纳入民法典中“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范围,对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并明确将案涉赔偿款应用于树木维护,土壤管理等,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元的司法需求。
见义勇为不慎受伤
相关损失应当获赔
张某在泰新高速公路从事道路养护期间,所驾驶的车辆被杨某驾驶的货车撞翻,人被压在车底,有生命危险。由于高速公路车流大、车速快,随时可能发生二次碰撞。工友王某不顾个人安危伸出援手,及时将张某从车底救出。救援过程中,王某手臂受伤、鲜血直流。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认为自己并未碰撞王某,王某受伤与自己无关,不愿承担赔偿责任,王某随后诉至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认为王某受伤的原因是见义勇为,其行为应予褒奖和弘扬。为支持王某的善行义举,法官将案件案由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变更为“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以拉家常的方式逐步消除杨某的对立情绪,通过释法明理告知杨某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赔付见义勇为人损失的民事责任,并让杨某换位思考,正是王某的善行才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后经审理,岱岳区法院依法判决杨某赔偿原告王某损失共计1631.80元。杨某扭转错误观念,从拒绝调解、拒绝应诉转变为服判息诉、主动履行。
刘念虎表示,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工作,通过变更案件案由、释法明理、换位思考,最终当事人扭转错误思想,判后主动履行,弘扬了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尚,引领社会成员增强公共意识,让助人者更踏实、有保障,为百姓崇法尚德竖起法治标杆。
超龄员工车祸致残
同样享有工伤待遇
1953年出生的李某,未享受养老保险,受某公司安排从事道路保洁。2021年8月29日,李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被案外人刘某驾驶机动车撞伤,经鉴定构成工伤一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李某家人被确认为监护人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定劳动关系,仲裁委以李某超过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李某家人又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也以李某超过退休年龄为由,同样不予受理。随后,李某家人向临沂市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兰陵法院审理认为,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未作强制性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外,以李某为例的部分城镇居民劳动者并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将该部分劳动者排除在工伤保险待遇外,无疑有悖于国家立法和设立社会保险初衷。遂判决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群众利益无小事。”刘念虎表示,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加剧,许多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仍在工作,创造社会价值。本案立足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工伤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依法认定超过退休年龄的城镇劳动者工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折射出人民法官的司法为民情怀和能动履职担当,体现了人民法院“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生动实践。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文/记者 梁平妮 通讯员 朱丽君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