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期间,北京市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0万套(间),目前部分项目已陆续投入运营。
2月23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发布《关于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确定、租金备案、租金调整等具体要求。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至2月29日。
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
《意见稿》中提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按照租户可负担、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由持有运营单位确定,租金应当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
市场租金水平由持有运营单位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可根据项目分类设计的实际,分别评估确定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分为成套住宅、公寓、宿舍三类,实行差异化定租。住宅型房源租金按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计价,公寓型和宿舍型房源租金按照每月每间计价。
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九折以下定价。
简化申报流程 备案租金工作全程网上办理
《意见稿》中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备案租金工作全程网上办理。
项目投入运营前,持有运营单位在管理系统中提交相关依据材料,平台自动即时备案,提高工作效率。结合项目运营实际,租金备案可按整项目或分楼栋分批进行,支持企业灵活运营。
已投入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持有运营单位应在通知实施后3个月内,按规定完成委托评估及项目申报备案工作。
备案租金可随市场变化动态调整 涨幅不高于5%
《意见稿》指出,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市场化运营,持有运营单位动态调整备案租金时,项目租金仍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标准。项目备案租金上涨的,租金年度涨幅应低于周边租金涨幅,且不高于5%。租金调整后,应按要求重新提交备案。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备案租金调整时点,超出原提供的市场租赁住房估价结果报告有效期的,持有运营单位应重新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未按要求进行租金备案或将实行失信惩戒
《意见稿》还提到,市、区住建房管部门要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服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对持有运营单位不按本通知规定进行租金备案、不如实申报项目租金、未明码标价、高于项目备案租金运营的,应采取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已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并按规定纳入全市住房租赁信用管理进行失信惩戒。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