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北京通州法院对外公布了一起近期审理的公婆起诉儿媳要求偿还借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审理,法院采信了被告关于案涉款项是彩礼及日常生活开销的抗辩意见,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小军。小军与白某2019年5月建立恋爱关系,后二人于2019年6月28日登记结婚。2019年6月21日,张某向白某转账26万元,2019年8月张某向白某转账2万元,2020年1月张某向白某转账1万元。2023年初,张某和王某作为原告,以白某为被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要求白某偿还借款29万元。
张某、王某称,白某与其子恋爱期间,白某因为开店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张某、王某出于对儿子朋友的信任,给白某出借26万元;与小军结婚之后,白某又向二原告借款3万元。
白某辩称,案涉款项不是借款,而是彩礼及共同生活用钱。小军于2019年6月20日向白某提出结婚请求,遂张某和王某于6月21日给付彩礼26万元,并要求十日之内领取结婚证,白某与小军于6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收到款项之后,白某没有用于开店经营,而是用于购买家用电器,筹备婚礼及日常生活开销。8月转账2万元,系二原告给白某和小军支付房屋租金的款项。2020年1月转账1万元,系二原告给白某怀孕流产补养身体和过节的钱。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二原告基于民间借贷关系向白某主张权利,除应提交证据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外,还应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双方存在特殊身份关系时,一方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而对方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并主张转款系基于双方特殊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该情形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的“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情形不符,不应适用该条内容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主张借款关系的一方对其与对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以及实际给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经法院调查,张某、王某曾向白某交付过案涉款项,白某与二原告之子小军登记结婚并且共同生活,直至法庭辩论终结之日,白某与小军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存在频繁的款项往来,因而对于案涉款项性质的界定是本案审理的关键。双方之间并未针对案涉款项出具借条等借款凭证,也无相关证据证明借款磋商过程,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白某提交其名下银行流水,并辅以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发票、收据及订单截图,证明案涉款项用于其与原告之子共同日常生活。结合白某与小军的结婚时间、收款后部分款项支出的凭证、购买物品名称等,法院认为白某的抗辩意见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张某、王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双方之间存在诸多的款项往来,其主张除了案涉款项之外,其他款项均非借款,而是双方生活上的往来,但从其提交的证据来看,无法区分案涉款项与其他转账款项存在性质上的不同。张某、王某未就其与白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后果。
最终,通州法院对于二原告要求白某偿还借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通讯员 张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