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月1日起实施。由此规定可以看出,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近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彩礼纠纷案件。男方在订婚后给付女方彩礼20万元,双方同居一年后分手。经审理,法院判决女方返还12万元。
小伟与小莉经人介绍相识,于2020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2021年5月双方举行订婚仪式。2021年4月,小伟家分两次向小莉给付共计20万元,双方均认可该20万元系小伟向小莉给付的彩礼。后双方发生矛盾解除婚约,双方直至起诉时亦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伟认为,双方尚未登记,彩礼应予返还。因双方协商未果,小伟遂向通州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莉返还彩礼20万元。
庭审中,小莉称2021年6月起双方居住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房屋,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至2022年6月,小伟支付的彩礼已经在双方共同生活中消耗。小伟称订婚后,小伟往返于北京、上海、天津三地,在北京、上海的工作过程中以居住酒店为主,双方在婚前没有稳定的住所,不认可小莉主张的双方共同居住生活一年的事实。
关于解除婚约的原因,小伟称其与小莉沟通结婚事宜,小莉多次以疫情为由推托,小莉于2022年6月提出分手。小莉称系小伟于2022年6月提出分手,小莉多次尝试挽回未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中明确,第一项所谓“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具体返还的数额。
本案中,虽然小伟否认与小莉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但根据小莉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双方存在共同居住生活事实,故对于小伟的否认不予采纳。同时,根据原小莉提交的证据,考虑到婚姻的家庭、情感因素,不能认定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系完全由一方过错导致。
小伟为了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向小莉支出彩礼20万元。现小伟与小莉虽然已无缔结婚姻关系的可能,但不可否认双方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根据案情酌定小莉应返还其收到的彩礼金额的60%部分,即小莉应返还12万元。小莉辩称彩礼已经消耗完毕的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小莉返还小伟彩礼12万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通讯员 宗宸毅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朱葳
校对/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