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京东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二选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成立,对原告造成严重损害,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10亿元。对此判决,阿里方面回应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3年6月,时任京东商城某高管怒斥阿里要求第三方商家“二选一”,引发舆论广泛关注。2017年,京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起诉阿里“二选一”,被认为标志着反对“二选一”正式进入司法程序。此次北京市高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可谓“六年磨一剑”,为司法反垄断添加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这一结果不仅关乎个案的公正,也有着极强的警示意义,再次捍卫社会对“反垄断没有禁区”的信心。
众所周知,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商家“二选一”,不仅是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侵害了商家的合法权益,也有损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长远来看,无论是对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而言,还是对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呵护市场创新活力而言,强制“二选一”都是一种必须警惕的垄断行为。
特别是置于当前加快建设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统一大市场的宏观背景下,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更具有特殊的紧迫性和必然性。垄断行为是市场经济的毒瘤,除了损害广大商家经营者的利益,也阻碍了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堪称人为制造的市场“肠梗阻”。构建统一大市场,必须对强制“二选一”零容忍——北京市高院对此案的一审判决,是对这一常识的严正重申。
没有公平的市场环境,消费者就不能享有足够的权益保护。当前,扩大内需、提振消费被摆在优先位置,司法以鲜明的态度对强制“二选一”说不,本质上也与消费者的期待相向而行。反垄断有利于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消费环境,赋予消费者更多的选择空间。就此而言,反垄断亦是助力提振消费的应有之义。
此案被外界赋予了标志性意义,其中有几个看点颇值得注意。一是,案件发生在两大头部电商平台之间。强制“二选一”对那些缺乏足够自我保护能力的中小商家伤害最大,而平台能够对这种做法说“不”,并发起司法诉讼,可以说是大平台为商家“出头”,是平台主动担当的体现。在构建公平市场竞争秩序的过程中,应有更多大平台挺身而出发挥这样的示范作用。
二是,从判定的赔偿金额看,10亿之巨再次体现了司法反垄断的严肃性。这方面已有先例可循。如2021年4月,某电商平台因“二选一”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行政处罚182.28亿元。从行政处罚到司法裁决,一次次向社会释放越来越明确的信号:垄断行为不仅不得人心,更要依法付出高昂的代价,任何平台都不应该心存侥幸。
无论如何,充分尊重商家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竞争权,才能构建起健康的商业生态,为用户、行业和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尤其是在当前“稳经济促发展强信心”背景下,这一点更应该为所有平台严肃谨记。此案的司法判决结果,是对垄断代价的标示,也是一记反垄断的警钟,理应惊醒更多梦中人。
文/董天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潘洪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