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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抚养费索赔案,这起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提起索赔请求的是一个只有1岁半的幼儿,在他爸爸去世时,他还只是一个冷冻的“胚胎”。法官通过创造性阐释民法典第16条,在特定情形下将体外胚胎界定为“准胎儿”,将现行法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延展至对胚胎权益保护的案件,这在国内尚属首例。该案为体外胚胎的法律保护及司法裁判提供了有益借鉴。
2023年4月18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民事侵权赔偿案进行了宣判。
法院判决涉案的三家公司赔偿原告小壮壮生活费共计15万余元。
小壮壮,还是一个穿着尿不湿、只有一岁半的幼儿,相比较而言,他来到人世间比其他孩子有着更多的曲折和悲欢,因为当他还是一枚冷冻的胚胎时,他的爸爸志勇就去世了。家住河南省三门峡市的志勇2015年和小文结婚,由于一直未能生育,2020年前后,经过商议,两人决定到洛阳市妇幼保健院做试管婴儿手术。
夫妻二人与医院签署了医疗服务合同,医生提取了双方的精子、卵子,并将胚胎培育成功,冷冻在液氮罐里,等待小文身体合适时就做胚胎移植手术。
然而祸从天降。就在等待移植的这段时间,2020年7月3日下午,32岁的志勇因工伤突然意外身亡。经过几番波折,小文继续在洛阳市妇幼保健院做完了胚胎移植手术,并于2021年11月10日剖宫产下一名男婴,也就是小壮壮。
意外事故发生后,志勇所在企业协助家属领取了工伤保险、商业保险以及侵权赔偿款共计154万余元。随着儿子小壮壮的出生,小文认为,这些款项当时并不包括儿子的抚养费,因此要求涉案公司予以赔偿,但涉案公司拒绝了。
协商无果后,小文以儿子小壮壮的名义提起诉讼,索赔抚养费。由于案件触及立法空白,经提级管辖,2022年7月5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常晖:人工辅助技术条件下的胚胎,它的权益如何保护,甚至究竟是一个人还是一个物,这个(法律)都没有相关的规定。
小文认为,依照我国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小壮壮虽然是试管婴儿,但同样应受到法律保护。
小文:他只是改变了生命发展的环境,他是在试管,但其实已经是个生命了,只是没有在妈妈的母体里边。
对此,涉案公司并不认可,他们认为志勇去世当天,小壮壮还只是一个冷冻的胚胎,并没有植入母体,所以不是民法典所称的“胎儿”,不应享有民事权利。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蜜:他只是一名胚胎尚未解冻,在那个状态我们认为他不属于被认定为被抚养人的一个状态,所以我们认为在当时他是属于物而非认为是人,他是不具有民事权利的。
对于这样一个事发时还没有植入母体的冷冻胚胎,是否能被视为民法典所称的“胎儿”享有民事权利,也成了一个摆在法官面前的难题。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常晖:对于胎儿追索抚养费我们是支持的,但是案件发生的时候,这个孩子还连胎儿都算不上,这里面就有一个立法的空白。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李琦:在这个空白阶段我们应该怎么处理?是应当把它视作物还是视作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的人,这个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全国首例“准胎儿”获赔抚养费案
胚胎是人还是物?事实上这个问题已经不是首次摆在法官面前。早在2014年,江苏无锡法院就审理了全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在该案中,法院将冷冻胚胎定义为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认为胚胎具有生命的潜力,比一般的物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该受到尊敬和保护。那在小壮壮这起案件中,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会做出怎样的认定和判决呢?
在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也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进行了梳理。法官发现国内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于这个问题的观点比较一致,那就是冷冻胚胎具有生命的潜力,是介于人和物之间的一种过渡的生命存在。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常晖:我觉得对生命的尊重应该向前延伸,向前延伸到胚胎,甚至是作为一个准胎儿这样一个受精卵的保护,我觉得这应该是一个方向。而且现在包括以后这种情况可能在实践当中会越来越多,所以我觉得恰恰也是这个事情的价值所在。
对此,有被告公司表示,如果这样去延伸民法典中“胎儿”的文义的话,那是不是精子和卵子也应得到保护?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教授王岳:我认为精子和卵子它和胚胎还不一样,因为精子和卵子它还没有真正结合形成我们说有潜在发展成自然人的胚胎。所以精子和卵子我个人认为它可能更偏向于物,而胚胎则更偏向于自然人。
公司一方还有顾虑,表示如果这次法院支持了小壮壮的请求,恐将带来道德风险。因为现在还有几枚胚胎冷冻在洛阳市妇幼保健院,小文会不会为了索赔抚养费而继续生子。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蜜:如果不加以限制,如果后续依然有第三、第四、第五个孩子,这样都视为有民事权利的话,从定分止争的角度来说,我认为这样并不有利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所以我们也希望法院能对此事有一个比较好的裁量。
经过审理后,合议庭认为,小壮壮已经出生,具有了民事权利。按照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当时处于冷冻胚胎的小壮壮应被视为“胎儿”享有民事权利。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李琦:这个孩子我们首先讨论他有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话,就看他是否出生之后是一个健康的人,那么如果说他出生之后是一个活体,是一个健康的人的话,首先在民事权利上,他就应当拥有与自然受孕出生的胎儿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对于公司方担心小文会不会为了多要抚养费而反复生孩子的问题,合议庭充分考虑后认为,这种道德风险应该不存在。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李琦:一个单身母亲她需要把孩子单独抚养长大,在抚养长大的过程当中,她需要付出多少的精力,付出多少的努力,付出多少的金钱、精力和汗水,比起母亲所做出的牺牲,对于被告的赔偿数额肯定只是一个小小的,这种道德风险的考虑,我们认为是不存在的。
2023年4月18日,合议庭综合全案调查后对本案做出宣判,认为受精胚胎移植具有合法性,小壮壮与胚胎精子提供者志勇具有父子关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出生的子女利益受损,应给予全力救济,准予小壮壮享有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法律精神,最终支持了小壮壮的诉讼请求,判决涉案侵权公司赔偿小壮壮生活费共计15万余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在司法实践中,首次对于死后辅助生殖进行的司法保护,应该说这个效果还是非常好的,符合民法典第16条对胎儿保护的这样一个立法目的,以人为本,扩张了我们对于胎儿和胚胎非常特殊的一些法律上的概念的理解,通过这样一种非常人性分化的判决,实现了对儿童利益的保护。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