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场监管总局消息,为有效防范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加快构建诚信守法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交易安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吸收采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防范查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为增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7日。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立法目的。《规定》明确,为规范企业登记管理秩序,有效防范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加快构建诚信守法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交易安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明确适用范围。《规定》明确,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假冒登记违法行为的预防、控制和查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企业、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
(三)强化身份核验与实名验证。《规定》坚持预防第一的理念,明确企业作为股东、出资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的,应当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身份核验。未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自然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实名验证。
(四)明确国家出资企业实行信息查验比对制度。《规定》 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国家出资企业设立登记或者股东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涉及国家出资情况的变化登记时, 应当通过信息化等手段查验比对企业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
(五)强化调查处理。《规定》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企业申请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对确属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应当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撤销企业登记等决定。
(六)加强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 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吊销营业执照。假冒企业登记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应当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邮件发送至:djjgf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防范查处规定》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九号,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防范查处规定》意见”字样。
文/记者 王婧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