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充斥着的振动、噪声、电磁波辐射和光等,过度“渗透”会造成环境污染并对人们正常生活产生不利影响。
遭受噪声等污染后,该如何维权?以下典型案例将逐一分析这些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
案例一:高速施工产生噪声振动 居民房屋受损是否与其相关?
某工程公司对某高速公路标段进行施工。小刘家住在该施工标段附近。工程公司在建设高速公路时因每天用专业的施工设备建桥梁、挖土石,产生了大量的噪声和振动。于是,小刘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刘认为,被告工程公司建设高速公路时未采取相应措施,产生巨大噪声和振动,导致房屋地基下陷、墙体开裂,因此起诉要求工程公司赔偿财产损失8万元。
被告工程公司则认为,小刘家与施工点距离百米左右,没有受到直接侵害;其次,小刘家房屋所建年代久远,老旧房屋存在地基下陷、墙体开裂等情形极为普遍,没有证据证明损害事实和公司施工有关。
庭审中,小刘对房屋损坏与工程公司的施工之间因果关系及房屋修复价格申请了鉴定。因农村房屋无具体的鉴定标准,导致本案因果关系无法鉴定。
此外,在房屋修复价格鉴定时,小刘表示因已对房屋进行过保温处理,不同意继续鉴定,要求法院根据现场照片进行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所涉侵权行为系施工中的振动,小刘主张振动导致房屋损坏应属于环境侵权的范围。
经现场勘验,涉案房屋确实存在墙体裂缝等损害后果。因此,该情况应适用特殊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工程公司承担。
然而,工程公司并未证明建设高速公路的工艺对周围建筑物不会造成损害。即便房屋裂缝与地质条件、年代质量等多种因素有关,但仍然不足以免除或降低施工行为对房屋的不良影响。因此工程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本案所涉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在综合考虑现场勘验及专家证人出庭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判决该工程公司赔偿小刘财产损失8000元。
环境振动是环境污染的一个方面,铁路振动、公路振动、地铁振动、工业振动等均会对人们的正常生活和休息产生不利的影响。
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30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工程公司作为施工方,应当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振动行为与小刘房屋裂缝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证明,则应当对房屋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提示,工程的建设为社会发展、繁荣地方经济方面起到了巨大促进作用。但在工程建设中,施工方应注重保护环境,尽可能采取对周边环境、民居影响较小的方式,采取妥善措施避免或减轻对环境造成侵害。
案例二:被公交场站合围 噪声中的宅院人如何应对?
李某的宅院被6000余平方米的公交场站从北面、西面形成合围,宅院与车站停车场最近处距离不到1米。每天从凌晨四点半到晚上十点半,公交场站多部双开门大型客车从屋后发动、停放、出场、回场,汽车轰鸣声及乘务管理员们喊口号声、夜班机修的工具摩擦声、金属碰撞声、修车试车刹车声、鸣笛声、工作人员的喧哗声,严重干扰李某一家人的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休息。
李某经与客运公司协商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补偿,并要求客运公司采取措施为房屋加装隔音窗,减少侵害。
经法院委托,生态局监测站出具检测报告:李某家昼间等效声级Ld=60.7、夜间等效声级Ln=55.5。李某家为Ⅰ类环境功能区,昼间声音极限为55分贝,夜间声音极限为45分贝。因此,李某家的昼间、夜间等效声级均超过极限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家紧邻客运公司运营的公交场站,公交场站为最重要的噪声来源,生态局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李某家昼间、夜间等效声级均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Ⅰ类环境功能区的声音极限标准,客运公司存在侵权行为。
当噪声达到一定程度时,势必会对居民的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后果。客运公司在经营公交场站期间排放超过声音极限标准的噪声,影响了李某等人的正常生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李某等人进行补偿。李某等人要求客运公司排除危害,为宅院房屋加装隔音窗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亦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客运公司补偿李某一家人1万余元,按照相关标准每月支付补偿费直至噪声排放降至声音极限以下,并为李某家邻近公交场站一面的窗户加装隔音窗。
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噪声污染不仅损害听力、影响睡眠和生活,还会损害视力、心血管,影响人的神经系统。
噪声污染与人们所处的状态和主观感受高度相关,比如跳广场舞播放的乐曲,跳舞的人会陶醉其中,而周围的住户大多会觉得受到了噪声的干扰。所以,同一分贝的声音对不同个体造成生理上的影响具有高度的专业性。经过专业检测后,对超出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范围的,侵权人有义务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
在此提示,公众应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案例三:工程赶进度夜间施工 周边居民能否要求停工?
某施工单位对位于房山区的某住房项目进行施工。为了追赶进度,施工单位进行夜间施工,噪声影响了居住在工地附近居民的生活。因沟通无果,黄先生将工程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起诉至法院。
黄先生称,二被告夜间施工,造成巨大噪声,导致无法正常休息,因此要求停止夜间施工扰民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按每人每月300元计算。
二被告均表示,虽没有取得夜间施工许可,但为了赶进度,偶尔有夜间施工的现象,此后会避免夜间施工。另外,施工是否超出法定标准,是否对黄先生造成了噪声困扰,黄先生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经查明,相关行政部门曾出具行政处理意见书,对涉案工程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法院认为,二被告存在夜间施工行为,且迄今尚未获得夜间施工许可,因此黄先生有权要求停止夜间施工。
黄先生虽未提供夜间施工噪声超标的相关证据,但二被告施工场地距离黄先生住处较近,根据公平原则及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夜间施工产生的噪声确会对附近住户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故黄先生要求补偿有其合理性。
鉴于施工噪声是否超标尚未可知,现有证据也无法认定夜间施工次数、频率,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施工时间、距离等因素,判决二被告以每人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二被告作为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施工噪声属于环境污染范畴。夜间施工噪声污染实际影响的是居民在夜间正常休息和睡眠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同时,我国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城市一类环境的噪声标准值为夜间45分贝,而超出这一数值的噪声环境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本案中黄先生虽然未对噪声超标的事实进行举证,但法院结合夜间施工噪声对人体造成的危害以及施工距离对居民的实际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居民主张一定补偿存在合理性。同时,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对于夜间施工构成共同侵权,因此应当对居民的补偿承担连带责任。
文/王竹萌 左尚昆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编辑/韩世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