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超市乘自动扶梯下楼时因购物车被扶梯卡住摔倒,其以超市未对顾客人身安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诉至法院。10月23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布该案判决结果,经审理,认定超市对顾客的合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超市赔偿顾客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5743.51元。
王女士(化姓)诉称,其推购物车从超市二层自动扶梯下楼,在快要到达一层时购物车被卡住,导致其摔倒受伤。故要求超市赔偿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3276.51元。
超市辩称,其不存在过错,超市内电梯、购物车均合格,是由于顾客力量不足导致购物车卡顿,造成其受伤,因此顾客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发过程以及现场监控录像,王女士推购物车乘自动扶梯从二层下楼,即将行至一层时,由于自动扶梯与一楼地面高低不一致,且购物车车轮被电梯卡住,自己由于惯性失去重心,故摔倒受伤。后王女士前往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右膝反复疼痛,摔伤后症状加重2周,膝关节退行性病变。法院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对王女士的合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超市在庭审中出示了检验报告显示自动扶梯经检验合格,但并不足以证实超市已完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对超市的抗辩意见,法院均不予采信。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审判实践中,经营者、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往往是争议焦点。
对于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责任,民法典侵权编采用的是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经营者、管理者仅在具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如果其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审判实践中对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审查一般较为严格,如本案中该超市定期检验自动扶梯,履行了一定的义务,而没有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顾客绊倒,并不足以证明其完全尽到法定义务,因此法院仍然判定其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超市的自动扶梯与地面之间高度不一致,当顾客推购物车行至扶梯尽头时会突然产生卡顿,顾客由于惯性很容易摔倒,形成安全隐患。现实中,许多超市会在上下扶梯处设立警示牌、警示标语,或者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在扶梯尽头处帮忙拉购物车,用以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