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国庆假期即将开启,很多人选择外出游玩,让身心放松一下。在游览美好景色的同时,也不要忽视安全意识,多注意景区里的一些提示。今天的法治故事,我们就来关注一起游客在景区摔伤后引发的纠纷。原告黄女士在河北某景区旅游时,不小心从观光车摔落受伤,而旅行社和景区拒绝担责,随后黄女士一纸诉状将旅行社和景区告上了法庭。
游客下观光车摔伤 旅行社和景区拒绝担责
时间回到2021年6月26日,当天,62岁的黄女士和老伴参加了北京一家旅行社组织的河北两日游活动。在到达景区后,旅行社安排黄女士等人乘坐景区内的观光车,进入景区游览,而就在观光车抵达目的地,游客们下车的过程中,黄女士突然从观光车上跌落,摔伤了左腿。
由于旅行社和景区都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黄女士只好起诉至法院。
审判长刘丽媛:本案主要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这个事实的认定,就是受伤的过程究竟是什么样的,这也是本案认定的一个难点问题。
由于事发的地点没有公共场所视频,原被告双方对于黄女士究竟是如何摔倒的,也是各执一词。原告黄女士称,当时发生意外,完全是因为观光车突然启动导致的。
原告黄女士:我们坐这车停着,这不是有上有下的,我老伴儿就先下去了,他先下去之后我跟着就下,我这一下,其实还没踩地实际是空着,这车一启动,就给我带下去了,我就躺地下了。我不知道他要启动,我不知道他要开。
是原告紧急跳车致伤还是车辆启动致伤
针对黄女士的说法,被告方却有着截然不同的表述。黄女士乘坐观光车到达站点后,旅行团成员集体下车,黄女士未及时下车。当车辆启动时,黄女士发现同伴均已下车,紧急跳车,这才导致了意外的发生。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她是跟团进到我们的景区游览,集体乘坐的观光车。到达站点后,人员集体下车,原告方未下车,车辆启动后,已播放提示音,原告方发现其爱人已下车,后紧急跟随下车,应该是跳下车的,紧急跳下车,造成了直接的伤害。
在法庭上,被告景区还播放了一份平时观光车上播放的安全提示音的录音。
原告黄女士表示,在下车过程中并没有听到车辆本身的安全提示音,观光车司机要开车时也没有提前进行通知。黄女士认为,被告景区未尽到提醒游客乘车安全的义务。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当时在事发的车辆上,并没有广播的设备,所以不存在像原告视频中清晰的安全提示音。即便当时有提示音的存在,那么后面两节车厢也没有扩音喇叭,坐在车辆后部的人员是根本不可能清晰地听到提示音的。
除了观光车上的安全提示录音,被告景区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涉案观光车的质检报告,称景区内的观光车均进行了年检,符合国家标准。驾驶观光车的司机也有相应的驾驶机动车资格证,还进行了规范的岗前培训。
被告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我公司的车辆正常年检,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安全链、提示音、运行时速不超过18km/h。起步时,司机也对两侧进行了安全审视,在此事故中不存在过错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
审判长:原告下车的时候,车辆是启动的状态还是静止的状态?
被告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启动的状态。因观光小火车属于景区内游览设施,所以它的起步较为缓慢,先进行提示,而后逐渐起步。
对于观光车的安全性,原告黄女士提出了质疑。在法庭上,黄女士播放了事发当天在车上用手机自拍的一段视频。黄女士指出,当时运行的观光车车体较长,没有玻璃和封闭门,车上虽有安全链,但黄女士座位旁边的安全链并未挂上。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比如说上车之前,咱们这个公园的工作人员,把这个车的旁边,这个门这儿的链子,都把这个链子挂上,大家都检查完了,说这车可以开了,那就不会发生这件事了。关键的问题就是它这个链子是在这儿,可能有一个链子,但是它是一个摆设,它根本起不到安全保障的作用。
审判长:这个规范的操作应该是在车辆启动前,司机下车把两侧的链子都给关闭。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但您看我们提交的视频里边,当时车辆行驶过程中,两边的那个确实是根本就没有关上。
旅行社未安排人员随行 是否存在过错
除了景区,原告黄女士认为,旅行社也是有责任的。因为黄女士和爱人到了景区后,旅行社的人并没有陪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旅行社是否也有过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原告黄女士认为,旅行社带领黄女士等人到达景区之后,安排她们乘坐景区观光车,但是在乘坐观光车的过程中,并没有安排陪同人员随行。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门口就解散了。您可以看一下与旅行社的电话录音,旅行社负责人也确实承认,也就是到景区外边起始站的时候,当时她确实是不在场,也就说我们已经摔完了她才过来的。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这个旅游公司安排的老年团去参与旅游的活动,那他应当是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对老年团进行特别的安全提示或者是保障。但是旅游公司的团队负责人并没有。
经鉴定 原告属于十级伤残
黄女士认为,由于景区和旅行社的过错,导致自己摔伤。经诊断,黄女士左侧股骨颈骨折、髋关节活动障碍。术后虽经过一年的休养,至今仍活动不便。
原告黄女士:生活不便,现在我伤残鉴定也出来了,十级伤残,给我鉴定说腿短了2两厘米。我现在就是坐着时间长了也不行,现在也不敢出去玩儿去了,走路也不敢,也走不了长路,而且最主要的现在蹲不下。
法院认定原告下车时未尽注意义务存过错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那么,究竟谁该为黄女士的摔倒受伤担责呢?综合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的陈述和涉案照片、视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黄女士在下车时应尽到注意义务,本身负有一定的过错。
审判长刘丽媛:法院认为作为原告方,她在注意到司机已经在核实有没有人下车,车辆存在马上启动的风险的时候,她选择在这个时刻下车,她本身是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本身负有过错。
另外,法官还指出,景区和旅行社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对原告在景区内旅游时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七条之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审判长刘丽媛:景区这一方,它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提示音达到了足够的音量,或者说铁链已经进行了封锁,达到这些它所主张的一些规范操作,所以法院认为它也是负有过错的。从旅行社的角度来讲,它没有尽到一个提示和跟随的义务,也有过错。
判定景区和旅行社各承担35%赔偿责任
今年6月3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就原告合理损失,考虑各方过错程度及游览项目本身的风险程度,法院酌情判定原告黄女士自行承担30%的责任,二被告各承担35%的赔偿责任,即二被告各赔偿黄女士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68000余元。
同时法官提示,作为旅行社、景区等旅游经营者,应重视各游玩项目的安全性,做好相应的提示、救助等措施,将可能威胁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降至最低。游客在游玩时也应遵守各项注意事项,加强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如若发生意外,应注意搜集相关证据,以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