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东东莞中级人民法院9月26日消息,近日,东莞中院对一起案件的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其在法庭上的虚假陈述行为罚款5万元。
匠某公司与汉某公司存在交易往来。因汉某公司多次未按约定结清货款,后向匠某公司出具一份手写《承诺书》,承诺于2021年9月还清。《承诺书》落款处盖有汉某公司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杨某签名捺印确认,下方还手写了一句话:“如8月30日前贷款到位则一次付清,本人杨某作以上承诺担保”。
然而直到2021年12月,汉某公司仅支付了一小部分的货款,匠某公司又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违约金,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期间,杨某提交了其亲笔手写的《情况说明》,否认《承诺书》中“本人杨某作以上承诺担保”的话为其本人所写,但《情况说明》与《承诺书》中相同内容的笔迹高度近似。庭审中,杨某再次否认书写过上述内容,法官当场要求其手写两遍,发现该笔迹与《承诺书》的笔迹亦高度一致。
东莞第二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上述笔迹高度近似的情况,对《承诺书》中该部分手写内容予以采信。因匠某公司已将其对汉某公司和杨某享有的案涉货款债权等全部转让给了银某公司,故判决汉某公司向银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并认定在对汉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由杨某承担保证责任。
杨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杨某仍否认《承诺书》中“本人杨某作以上承诺担保”为其本人所写,法官多次提醒杨某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应承担法律后果,杨某仍不承认,并申请笔迹鉴定。经鉴定,《承诺书》上的手写笔迹为杨某所写。
东莞中院审理认为,根据笔迹鉴定结果,认定杨某在《承诺书》中签字同意对案涉债务作担保,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时,东莞中院对杨某另作出罚款决定书,认为杨某在一审、二审庭审中多次否认《承诺书》的手写字迹为其本人所写,后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方才核实确认。杨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妨害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故对其罚款5万元。杨某服从该决定,未申请复议。
法官提醒,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作虚假陈述,不仅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更损害了司法权威。本案也警示提醒广大诉讼参与人,切不可触碰法律红线,对于违反诚信原则,故意虚假陈述等诉讼行为,一经查实,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王朝
校对/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