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与丈夫到医院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准备进行胚胎移植时丈夫却不幸去世,医院因拒绝继续实施手术,被这位妻子告上法庭。近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公布该案结果,该院依法判决医院继续为这位丧偶妻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律师在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江苏法院审理的一起此类案件已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公报中指出,这类情况中的丧偶妇女有别于原卫生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的单身妇女,继续手术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
胚胎移植前丈夫去世,医院拒绝手术引发官司
王某与丈夫因不孕不育症前往广西柳州某医院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经过多次治疗,双方签署了《夫精冷冻知情同意书》《自愿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承诺书》《胚胎冷冻知情同意书》等多份医疗服务合同。
医院为这对夫妻培养成功冻囊胚12个,并准备胚胎移植手术。不幸的是,王某丈夫因病去世。之后,王某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合同。医院认为,王某丈夫因死亡无法签署后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所需要的各类文件,无法明确其是否进行胚胎移植的意思表示,实施手术的必备程序无法完成。医院同时认为,王某已属于单身妇女的范畴,按相关规章文件中规定的“不得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为由,医院拒绝继续为王某实施手术。
王某则表示,丈夫在世时明确表示了对生育子女的渴望,且在医院实施了相关手术,医院也为他们夫妇培育并冷冻了胚胎。他们夫妇与医院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丈夫的去世并不影响双方合同的继续履行。为此,王某将医院起诉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判决: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实施移植手术
“这起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有些特殊,但本质上是一起医疗服务合同案。”法院认为,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并不是简单的一次医疗服务就能达成,而是需要进行多次、长时间、多阶段的医疗服务。王某丈夫是在医院进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过程中去世,王某属于丧偶妻子,并不属于相关规章中所指的单身妇女。因此,医院以相关规章文件中规定不得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拒绝给王某做胚胎移植手术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另一个问题随之而来——丈夫已经去世,后续需要签署各种医疗文件,咋办?法院认为, 王某丈夫虽然已经死亡,但综合整个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来看,其丈夫在生前每一阶段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均签了字。因此,王某请求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既是其与丈夫真实意思的反映,也具备可履行的内容。
据此,柳北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该医院继续履行与王某之间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合同,为王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江苏有同类案例,法院认定符合人之常情不违法
记者获悉,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曾审理过一起同类案件。2017年5月,小琴和丈夫前往医院要求实施人工助孕,医院分别进行取卵术和取精术,并培育出4个胚胎。由于取卵术后过度刺激,小琴胸腹腔积液入院治疗。小琴夫妇要求医院采用低温保存技术保存这些胚胎,并向医院签署了《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两人声明在医院实施体外受精手术。
考虑到此次取卵手术后的身体反应,小琴夫妇决定等一等,正当两人憧憬着未来时,2019年7月,小琴丈夫在车祸中意外死亡。小琴在其父亲和公婆的支持下决定去医院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这一要求遭到了医院的拒绝,小琴为此诉至法院。
梁溪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琴丈夫生前一直积极为实施胚胎移植术进行准备,继续实施手术与其意愿相符。这不仅是对生者的慰藉,符合公众普遍认同的传统观念和人之常情,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法院支持了小琴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律师说法
符合规定的丧偶妇女不属于原卫生部规章限制范围
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常璇介绍说,此类纠纷中,医院拒绝给患者继续进行胚胎移植一般会援引原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项规定。
常璇认为,当遇到这类纠纷中的特殊情况时,如何解释相关条文就成为一个问题,患者和医院往往会存在不同的认识。上述两起案件通过诉讼,由法院通过法律规范的意涵以及立法意旨的考量,来确定相关条文的具体适用,具有非常好的指导作用。
常璇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已将无锡梁溪法院的这起案件收入,并指出,“丧偶妇女符合国家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情况下以其夫妇通过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而获得的胚胎继续生育子女,有别于原卫生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的单身妇女,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法律所享有的正当生育权利。”
“当然,这类案件中有一个关键点在于‘继续’,并不是所有丧偶妇女都可以无条件地进行胚胎移植。”常璇表示,上述案件中丈夫在去世前已经签署了相关手续,这也是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一个重要因素。
文/万承源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