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一方因购房资格限制、贷款限制等多方面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进而引发争议的情形并不鲜见。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借名购房协议引发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
法院查明,2018年6月,赵某因购房时未能获得银行贷款审批,遂与李某口头约定借用李某名义按揭贷款购房。随后,李某与案外人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李某向某公司购买坐落于湖州市漾山府的某房屋,赵某于当日支付首付款。
同年10月12日,赵某、李某两人签订书面《借名购房协议书》,约定赵某以李某名义购买案涉房屋,实际购房款及相关税费全部由赵某支付,赵某为实际出资人及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所涉贷款由赵某每月定期将还款金额转入李某的银行卡;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一切权利归赵某所有;房屋产权证下来后,李某无条件将该商品房转让给赵某,所需费用由赵某负担。
2020年12月28日,某公司发出《房屋交付通知书》,赵某收房当日支付了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费,并在开通水、电、燃气账户后将该房屋出租。2021年4月22日,案涉房屋不动产登记于李某名下。截至2022年6月1日,赵某结清按揭贷款合同项下剩余本息。后赵某要求李某履行《借名购房协议书》项下的过户义务未果,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为其所有,同时要求李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吴兴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借名购房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严格按照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予以审核。对于借名购房事实的认定,则应综合出资情况、房屋占用使用情况、购房票据持有情况等案件信息进行审查。借名购房合同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借名人无权直接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仅可要求合同相对方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遂判决李某协助赵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就借名购房行为而言,在合同效力、诉讼举证、标的物转让等方面均存在风险,这就给借名人敲响了警钟,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不动产的相关规定,切忌因小失大。
文/记者 王春 通讯员 李宏伟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