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评价指引》)。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对外揭示价值的重要渠道,也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和决策的基本依据。深交所表示,本次修订立足监管实践,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为目标,通过完善评价机制,建立信息披露与规范运作双轮驱动的立体化评价体系,同时拓宽评价结果应用范围,更好发挥信息披露评价的正向引导作用。
深交所还特别说明,为使评价结果更准确反映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期间由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调整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据了解,评价指引具有四个方面内容——
第一是构建立体化评价标准,推动上市公司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
第二是完善负面清单,以信息披露为抓手敦促上市公司提质增效。《评价指引》对触及负面清单情形的公司实行“一票否决”。例如,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立案稽查等情形,将评价结果从不得为A调整为评价不高于C;新增评价不高于C的情形,纳入风险警示、高比例质押、三会无法正常运作等对公司影响较大的负面事项;新增评价为D的情形,纳入内控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评价期内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或累计两次以上(含)通报批评等严重负面情形。
第三是调整加减分指标,更好适应监管新形势新要求。加减分项目是反映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依据,通过加分项引导上市公司常态化召开业绩说明会,创新信息披露形式方便投资者更简明、直观了解公司情况,鼓励上市公司适度提早披露定期报告等。通过减分项加强对不当信披迎合市场热点、信披频繁补充或更正等不合规行为的监管。
第四是拓宽评价结果应用,增强上市公司提高信披质量的驱动力。与注册制审核机制衔接,加大对评价结果为A类公司的支持力度,明确对于信息披露质量较高的公司,并购重组、再融资审核可依据相关规定减少问询轮次或者不问询。同时,明确评价结果为D类的公司原则上不开通信息披露直通车,并加强对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规培训,帮助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刘慎良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