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完毕,负面信用记录仍在,是不少企业重整再生的障碍。7月2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高院获悉,近日,北京二中院首次通过府院联动机制,调解解决了一起破产重整企业诉请要求消除负面征信记录案件,助力破产重整企业成功修复金融信用。
据了解,佳宏昌盛公司(化名)是一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深陷债务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破产重整计划在法院批准监督实施后,于2022年1月经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破产程序。正当公司摆脱财务困境,准备“轻装上阵,大展拳脚”之时,却在资金融通方面处处受限。
佳宏昌盛公司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平台查询,发现包含在重整计划中某银行的一笔已减免债务,仍然在平台上显示为“未结清”状态。佳宏昌盛向某行提出异议,要求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但某行以其正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向该笔债务的担保人追索债权且未获得清偿为由,拒绝更改该笔债务的清偿状态。佳宏昌盛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行停止侵权,消除其不良征信记录。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佳宏昌盛公司的诉讼请求,佳宏昌盛公司提起上诉。
庭审前,佳宏昌盛公司便联系承办人“诉苦”,因为征信系统的不良记录,企业现在根本贷不到款,本以为重整以后可以重新开始、好好经营,但没想到一开始就受到各类信贷机构的“歧视”,企业寸步难行。在信用体系和诚信社会不断加快建设的信用经济时代,像佳宏昌盛这样的破产重整企业如不消除以往的负面信用信息,隔断现企业与之前失信记录的关联,企业日后的资金融通将“四处碰壁”。该案的裁判结果关系到破产重整企业重新回归市场后能否正常开展经营、关系到破产重整法律制度帮助困难企业重获经营能力的初衷能否实现。
案件第一次庭审时,某行一再强调还在向担保人追索债权且至今未得到清偿,并以此为由拒绝消除佳宏昌盛的负面征信记录,双方陷入了僵局。一边是态度坚决,不予消除负面信用信息的银行,另一边则是求助无门,融资屡屡受挫的重整企业。
合议庭意识到审理此案的意义已不仅是得出释法说理的一纸判决,如何促成消除企业负面信用信息,尽快满足企业对银行授信的需求,更是实实在在摆在法院面前的一道“如何以能动司法促营商环境优化”的考题。
合议庭研究后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进行了梳理:首先,佳宏昌盛与某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佳宏昌盛破产重整消灭,担保人与某行的债权债务关系虽未消灭,但债权债务具有相对性,担保人对某行所负债务与佳宏昌盛已经没有关系;其次,佳宏昌盛与担保人为不同的人格权主体,不同主体的信贷信息理应分开记载、分开展示,这也是各民事主体之间人格权具有独立性、专属性的必然要求。但某行将担保人“未结清”的信贷信息上传并展示在佳宏昌盛的征信报告中,系“捆绑”评价了佳宏昌盛的人格;最后,从《破产法》和北京高院、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破产管理人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及征信相关业务的联合通知》的目的来看,也是为了解决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鼓励金融机构参照正常企业对重整后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助力重整企业的纾困解难。
基于以上基本观点,为彻底、高效解决佳宏昌盛的诉求,合议庭将案件的审理重心转移到如何迅速消除重整企业的负面信用评价。考虑到对于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是体系化工程,积极借助府院联动机制,与相关征信管理部门、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形成工作合力,才是此案纠纷的快速解决之道。对此,北京高院、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相关部门迅速开展工作联动,就更改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信息的法律依据、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在破产法律体系框架下的适用进行沟通。在多部门积极开展协调工作的同时,承办法官充分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争取尽快促成金融机构对企业重整后债务清偿状态的调整。最终,在府院间紧密联动,多部门协同推进之下,某行主动与法院联系,表示同意将佳宏昌盛在重整前的逾期记录展示为结清状态。
调解协议签署当天,某行便将佳宏昌盛的贷款修改为“已结清”状态。企业的负面信用记录被消除,公司在信贷融资方面将不再面临诸多限制,此案的圆满解决有效地帮助了破产重整企业获得融资助力,恢复“造血能力”,真正解决了重整企业因信用修复不到位而导致“后续发力”疲软的问题。
相关法条:
《破产法》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王朝
校对/房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