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关于“网络大V”发表不实言论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的纠纷,法院认定“网络大V”周某某发布的博文内容缺乏客观依据,超出合理舆论监督范围,侵害了公众人物陈某的名誉权,判决周某某通过涉案网络平台账号公开发布道歉信向陈某赔礼道歉,并向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了解,周某某使用其在某平台开设的账号搬运、转载了一篇关于陈某学术造假、个人感情生活等内容的文章,当日即引发6300多次转载、2.2万余条评论及近66万次点赞,涉案话题一度登上当日该平台热搜榜,引发网友高度关注与讨论。
陈某诉称,周某某未经任何核实发布虚假不实信息,造谣、抹黑,对自己名誉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由于自身为公众人物,该种影响对其名誉权的损害更为严重,请求法院判令周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周某某辩称,其仅是转载、搬运网络文章,并发表了猜测性的言论,对该事件始终持中立态度,主观上不具有侵权故意,客观上不存在侮辱、诽谤原告的行为,不侵犯陈某的名誉权。
经查明,涉案网络平台账号共有近486万名粉丝,在平台内被认证为“2020十大影响力娱乐大V”“知名娱乐博主”。周某某为该账号的实名注册者和实际使用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该案中,陈某作为公众人物,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和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方面负有容忍义务,但涉案博文内容的真实性缺乏客观依据,超出舆论监督合理范围。周某某为引导话题走向、吸引流量,通过其“网络大V”账号发布文章,同时利用加带讨论话题的方式进一步传播、扩散言论,却未对文章中带有贬损、诽谤的内容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存在主观过错。涉案博文短时间内在网络上引发高度关注,受众人数多、影响范围广,足以导致陈某的个人声誉及社会评价降低,致使其名誉权受损。
综上,法院认为,周某某的涉案行为不属于普通网络用户的非盈利性转发行为,而应当认定为利用网络关注度及影响力传播虚假信息、引流吸粉、以谣谋利的恶意营销行为,已构成对陈某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周某某通过涉案网络平台账号公开发布道歉信向陈某赔礼道歉,并向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虚假、负面信息的“温床”,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具有基本的法度,言论的表达和评价基于客观事实是言论自由的界限,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底线。
发言者影响力越大,身份越特殊,一旦言论失当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越严重。对于拥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大V”,其公共言论具有传播速度快、后果不可逆、社会影响大等特点,相较于普通民众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更应审慎使用其影响力,注意发言的边界,恪守法律底线。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倪家宁
校对/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