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沪深交易所联合发布《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适应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需要,督促保荐机构强化质量意识,加快从注重“可批性”向注重“可投性”转变,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评价办法》基于投资者视角,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对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综合评价,体现保荐执业过程与保荐执业结果的有机连接。
评价工作有4个特点:第一是目标导向突出,体系设置合理。评价体系由上市公司质量评价、保荐业务质量评价、评价得分调整三部分构成。总体看,评价体系设计重点突出、导向清晰,评价指标选取科学客观、操作性强。第二是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一票否决”。根据保荐机构评价得分高低,将保荐机构划分为A、B、C三类。为强化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评价年度保荐机构因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三年内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行为被立案的,按照“终身追责”原则,相关保荐机构评价结果直接评定为C类。此外,经有关部门认定,保荐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发行上市领域行贿行为的,相关评价结果也直接评定为C类。第三是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强化保荐机构约束。沪深两所将根据评价分类结果,对保荐机构在审首发项目采取提高或降低非问题导向现场督导比例的分类监管措施。其中,保荐机构连续三次评价为C类的,原则上对其全部首发保荐项目开展现场督导或按规定开展问题导向现场检查。第四是合理设置过渡期安排,便于市场做好准备。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对保荐机构执业质量开展评价是一项新的监管制度,为使各方做好充分准备,《评价办法》设置一年评价过渡期。自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评价结果暂不对外发布,也不作为分类监管依据。
据了解,在《评价办法》制定过程中,有关部门通过书面、座谈、调研等形式,深入广泛听取了证券公司及机构投资者意见。市场主体对评价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同时结合自身工作实践提出完善建议。经研究,《评价办法》从过渡期安排、对未盈利企业包容性、指标设置及权重设定等方面,对内容进行了调整。
下一步,沪深交易所将认真做好《评价办法》的宣传、解读及实施工作,适时总结办法实施效果,及时优化评价工作安排,持之以恒引导各方强化质量意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进投资者的获得感与权益保护水平。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刘慎良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