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达人探店、达人种草等各类互联网分享行为,在网上引流效果显著,带火了一批“网红”店铺等。然而,这些行为可能涉嫌误导消费者,甚至涉嫌违法。近日,湖北省黄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对湖北某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达人探店推广短视频未标明“广告”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据悉,这是全国首起达人探店违法违规被处罚的案例。(6月13日《工人日报》)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人们对网络以及智能手机的深度依赖,很多人喜欢将到某个商家的游玩消费经历发布到网络平台,达人探店、达人种草就是较为专业的互联网分享行为。探店就是指在某个地方吃喝玩乐的时候,以短视频拍摄、拍照或者地址定专位的记录属方式分享在自己社交平台,因为类似于日常工作的上下班记录方式,所以,这种网络社交式的分享就被网友们成为探店打卡,意思是“我来过”“我到过”“到此一游”的意思。
在互联网无孔不入以及商家挖空心思进行广告营销的模式下,探店、种草也成为了商家推广导流的重要模式。即通过大V、达人等实体消费体验,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建议的方式为商家引来客流。作为互联网行业新业态,它是消费者和实体商家的连接器,能够助力消费复苏,也有助于消费者选购到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但是,在现行商业模式下,这种达人探店、达人种草显然并非单纯的分享消费体验而已,其已经具备了广告营销的特征。虽然一些大V在短视频平台分享的只是其到某个商家的消费体验,甚至还提供了消费者“避坑”建议,然而这种探店视频的实质是介绍推荐商家的商品和服务,引导消费者前来消费。这仍旧属于广告营销,甚至属于更高端的、隐蔽性更强的“软广”。而在不明就里的消费者看来,这种探店似乎是为了消费者着想,向其推荐优质商品和服务。
因而,达人探店显然不能游离于法律和监管之外,而应严格遵循广告法即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此,根据《广告法》,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更是明确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之所以要求达人探店应标明“广告”字样,就是为了避免消费者“入坑”。如前所述,其分享消费体验的特殊内容,很容易迷惑人们,让消费者误以为不是广告而是“科普”“教学”“体验”,进而对短视频中涉及的商家深信不疑。这决定了如果不对达人探店进行约束规范,其必然会游离于监管之外,打法律的擦边球,给更多人带来误导乃至欺骗。
尤其是,这种达人探店模式类似于广告代言和推荐人,即在广告中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人。那么,短视频的创作者更应遵循与广告相关的各种规定,如不得推广医疗、药品、保健品,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同时应尽到审核把关义务,不得有虚假广告、推荐行为,否则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可以说,这起全国首起达人探店违法违规被处罚的案例,具有非常重要的典型意义和警示意义。在乱花渐欲迷人眼的互联网世界中,达人探店、达人种草并非是可以“无脑操作”“躺赚”的低门槛行为,而应依法依规。如除标明“广告”字样外,还不能为了商家的蝇头小利而刻意制作含有虚假内容的短视频,更不能诱导、误导、欺骗消费者。这样才能在运作短视频时行稳致远,为消费者和商家搭建桥梁的同时依法营利。
文/史洪举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