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河长制工作有奖举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广州市水务局正式印发实施。其中规定,提供违法行为线索,经认定为有效线索举报的,每次举报奖励300元;在300元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形,再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奖励总额以100万元为限。
经认定为有效线索举报的每次举报奖励300元
《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办法》于2017年9月出台,实施以来社会公众对监督治水工作的热情大大提高,治水共建共治共享深入人心,全民亲水治水护水蔚然成风。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更新,且在实施过程也出现恶意举报人等一系列问题,广州市水务局在《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基础上修订并印发该《办法》。
新修订的《办法》在奖励标准上,基本延续了《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规定:提供违法行为线索,经认定为有效线索举报的,每次举报奖励300元。有效线索是指提供了违法现象的发现时间、发现地点、违法情形等可供查证的具体情况信息,并经工作人员确认举报内容为真实。
在获得300元奖励的基础上,还根据不同情形,给予举报人如下相应奖励,奖励总额以100万元为限:
被举报人因被举报事由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举报人20万元;
被举报人因被举报事由受到罚款类行政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的10%奖励;
被举报人未受到罚款类行政处罚但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类,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类行政决定的,奖励举报人10000元;被举报人因被举报事由受到前述以外的其它种类行政处罚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
恶意举报 有关单位有权收回奖金
本次修订,《办法》第三条增加办法适用范围进行奖励范围限制,区分本办法与生态环境部所制定相关有奖举报办法。
同时增加具体举报方式动态调整机制。《办法》第五条的具体举报方式,更改为市河长办向社会公布。通过增加动态调整机制,可以防止《办法》实施推行后中因发生举报联系方式、办公场所的变更而造成的不便,采用官方网站方式公布可以做到及时更新,更具有实时性和稳定性。
为避免主观恶意举报,扰乱有奖举报工作秩序,《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对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等严重扰乱有奖举报工作的,有关单位有权收回奖金;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文/杜娟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