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秦皇岛一美容会所因在对经营项目进行说明时使用“最终解释权归××美容会所”的内容而被罚款5000元引发关注。北青报记者梳理发现,因为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而被处罚的商家并不少,但目前仍有不少商家在促销活动中使用类似描述。(5月23日《北京青年报》)
类似这样的现象在现实中极为常见,比如媒体报道,广东河源一家螺蛳粉火锅店近日在社交平台发出“开业霸王餐”活动海报,海报显示,活动主要是常见的集赞转发送奖品。在该海报的底部,用字号更小的字体标注着“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正如市场监督部门所提醒的那样,“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只维护了单方面的利益,尤其是商家自身的利益,而没有考虑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最终解释权”成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工具和手段,于情于理都行不通,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其第六款规定,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违反了该条规定,依据该法第15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案例中,某美容会所因在对经营项目进行说明时使用“最终解释权归××美容会所”的内容而被罚款5000元,可以说是于法有据,处理恰当。类似案例之所以引发关注,一方面在于此类行为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商家设置类似的“霸王条款”已经成为一种约定形成的惯例,在消费说明和广告宣传中都明确列示,可谓公然挑战法律权威。另一方面,公众对此类行为已深恶痛绝,同时,也在日常消费中深受其害,正是有此霸王条款的存在,消费权益往往得不到保护,并在消费纠纷和争议中受到了实质性的伤害。
这种“霸王条款”其实是设置了一个诱人的消费陷阱,商家在日常营销过程中,提出了诸多非常诱人而又似是而非的优惠条件,但消费者受其引诱而选择消费时,这些商家就仗着隐匿其间的“最终解释权”规避法律责任,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的权利和实施有效监督的权利,损害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公平交易的原则,应依法对此予以惩处和打击。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有助于对此类乱象的治理,可谓一场及时雨。
通过个案及其类似案例的批量化处理,让违法者为此付出法律代价,可以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处罚“拥有最终解释权”是在向霸王条款亮剑,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仍有不少商家促销宣称“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说明此类现象还非常严重,还需要开展系统化和长久性治理。
一方面,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擦亮眼睛,如遇到类似“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条款时,要勇于向相关部门举报和投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达到有效监督的目的。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于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过零容忍的严格执法,以此打击违法者的侥幸心理,以此维护市场公平秩序,切实保护消费权益,让“拥有最终解释权”等“霸王条款”销声匿迹。
文/堂吉伟德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