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今天(5月19日)公布第四批制止食品浪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一、江苏省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如皋市土灶渔馆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
2023年3月27日,江苏省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如皋市土灶渔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相关标识,且在消费者挑选活鱼时,当事人店员诱导、误导消费者挑选更大、更重的活鱼,造成消费者用餐后存在较多食物浪费的现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次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发现在其活鱼挑选区,当事人仍然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挑选更大、更重活鱼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且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津区功夫餐馆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
2023年3月22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江津区功夫餐馆以“菜品更加丰富”等理由向消费者一行3人推荐“6人精品套餐”,在消费者询问菜量后仍然引导消费者订该6人餐,当事人服务全程未减少上菜数量和分量,也未提示消费者打包,上述消费者就餐离去后剩余菜品较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25日,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发现有消费者到当事人处就餐,当事人在明知消费者一行7人的情况下,以“家人难得吃饭、选择更多”等理由向消费者推荐10人餐“年年有余团餐”,在消费者强调人数后,仍然引导消费者订该10人餐,当事人服务全程未减少上菜数量和分量,也未提示消费者打包。消费者就餐离去后剩余菜品较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且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河东区董迪快餐店未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标识案
2023年3月30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对河东区董迪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快餐店在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4月12日,河东区市场监管局在用餐时段对该餐饮店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餐饮浪费宣传海报,并在用餐餐桌上张贴反餐饮浪费宣传桌贴,服务员在消费者点餐时能主动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避免浪费。
四、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网络订餐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9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在巡查网络订餐平台及供餐店铺时,发现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台州中盛百货店在平台的店铺设定外卖起送价,但该店的多款菜品定价未超过起送价,必须拼凑其他食物或商品才能达到起送价,且单款菜品足够一人食用。导致部分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不必要的食品浪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路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店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3月30日,路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取消设定外卖起送价,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五、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山区山前羊肉馆设置最低消费额案
2023年4月4日,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部署要求,对泰山区山前羊肉馆开展了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店内张贴了“本店最低消费58元/人”的告示,设置了最低消费额。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4月15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已对张贴的告示进行清理,不再设置最低消费额。
文/记者 王婧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