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破解无人机禁飞限制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无人机是“无人驾驶飞机”的简称,是指通过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的程序控制装置操作的无人飞机。随着无人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无人机开始在航拍、农业、救援、运输等领域被大量应用,也逐渐“飞入寻常百姓家”。据民航局统计,目前我国实名登记的无人机数量超80万架,其中民用无人机占主导地位。无人机越来越多被人们使用,随之产生的便是各类无人机“黑飞”“乱飞”、伤人等问题。
7日上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对一起破解无人机禁飞限制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高某、刘某被判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并处以刑罚。该案是上海法院首例因破解无人机禁飞限制而处以刑罚的案件。
高某、刘某本是无人机的使用玩家,在使用过程中,对无人机破解逐渐产生想法。一次偶然的机会,二人通过无人机交流QQ群学会了如何破解无人机,达到解除无人机高度限制、禁飞区限制以及无人机接收信号增强等效果。
此后,二人从中发现了商机,开始在淘宝上注册网店,并通过贴吧等网络平台进行广告,专门提供无人机破解的技术支持。按照破解的难易程度,每台利润在150-300元左右。
经查,被告人高某、刘某通过在淘宝、咸鱼等网站开设网点,为无人机所有者提供解除无人机禁飞限高等限制的服务。嗣后,通过其在网站下载或者购买破解用的软件,远程操控对无人机的控制系统进行破解,解除原本系统设定的无人机禁飞区限制、高度限制等,并从中收取费用牟利。经查证,被告人高某累计破解无人机控制系统达60余台;被告人刘某累计破解无人机控制系统达40余台。
庭审中,被告人高某、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对罪名及量刑情节发表辩论意见。
“我意识到我的错误,十分后悔自己的违法行为,以后再也不做违反法律的事情了。”
“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以后也不会再做犯法的事情。”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高某、刘某分别说道。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提供破解无人机禁飞限高等限制的程序并安装,20人次以上,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二被告人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刘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文/徐明睿 胡明冬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