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数据条例》(简称《条例》)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据了解,《条例》共八章七十条,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理顺数据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数据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数据要素有序流通、推动数据资源高效开发利用、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协同推进区域合作六大方面。
2月16日上午,四川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四川省数据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记者从现场获悉,《四川省数据条例》作为四川省数据领域第一部基础性法规,将充分发挥立法的保障、引领和推动作用,助推四川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川省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法规 突出“三个导向”
各行业对数据领域的立法规范期盼已久。在促进数据要素有序流通方面,《条例》明确禁止滥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消费者“杀熟”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仅如此,《条例》还提出,要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协同推进区域合作。
《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坚持了“三个导向”。一是发展导向,打造数字经济发展高地,推动数字赋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二是需求导向,《条例》将医疗、教育、交通、水电气等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数据纳入了公共数据管理范围,强化公共数据管理的平台建设,为群众提供一站式、一键式的数字化服务。三是问题导向,着眼于打破信息孤岛、提高数字质量、回流数据赋能基层、保障数据安全等难点堵点问题,提升数据资源使用效益。
打破数据孤岛 促进数据共享开放和交易流通
如今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但在现实中,数据资源的分散、统筹利用难这些问题导致数据资源价值难以充分发挥。
对此,《条例》做出了相关规定。明确要构建四川省公共数据资源中心体系和建设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来支撑公共数据汇聚、存储、共享、开放和安全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达到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的目的。
比如,办理“新生儿出生一件事”,以往需要往返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多个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证、户口登记等多个事项,现在只需要通过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部门数据共享,实现了“新生儿出生一件事”“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网受理、一站服务”。
在公共数据开放方面,《条例》鼓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最大限度向社会有序开放公共数据。明确要编制公共数据开放的目录,通过目录把开放的数据列出来,明确社会公众获取公共数据的方式,并且对获取公共数据的程序设置了“打表计时”。
如何活用数据加强区域合作?
四川省数据资源体量非常大,应用场景丰富,市场潜力巨大,发展空间也非常广阔。目前,四川省数字经济规模已经达到了1.9万亿,但也还存在数据应用不广泛不深入,数据要素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等问题。
如何推动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条例》提出,将从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布局方面采取行动,还将结合四川省情实际突出发展重点。
在数字政府方面,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和管理服务效率。近年来,四川省深入推进“一网通办”前提下的“最多跑一次”改革,依托“天府通办”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目前,3510个办理事项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实现179类电子证照共享、84类电子证照“亮证”,66项事项“一证一照办”。
在数字经济方面,强调新数据技术的运用;在数字社会方面,继续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此外,《条例》还对要素保障、创新平台、数字化素养提升、公益宣传等做出具体规定,形成政策合力。
如何保证数据安全和保护个人信息?
《条例》提出,在数据安全方面,主要从实行两大制度,建立六大机制,明确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三方面进行系统设计。
具体来说,一是数据安全责任制。数据安全实行谁收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责任制;二是分类分级保护制。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编制本地区、本部门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强调收集数据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要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同时针对实践中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做出更细化的规定。
具体来说,一是严格限制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收集,明确规定已经通过有效身份证件验明身份的,不得强制通过收集指纹、虹膜、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重复验证。在公共场所以及公共区域,不得以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技术作为出入该场所或者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
二是强化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收集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只能用于应对突发事件。
三是加强数据流通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明确规定开放、交易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应当经过匿名化处理或者取得当事人的授权同意。此外,建立个人信息权益救济机制,规定当事人认为开放的公共数据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撤回数据的要求。
文/叶燕 胥婷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