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日前,经中共福建省委批准,福建省纪委监委对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黄锦坤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黄锦坤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政治意识淡漠,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组织原则缺失,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组织人事方面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官不廉,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对配偶失管失教,家风败坏;贪欲膨胀,胆大妄为,利用长期担任“一把手”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黄锦坤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在党的十九大后不知畏、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黄锦坤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黄锦坤简历
黄锦坤,男,汉族,1957年2月出生,福建古田人,大学学历,1982年2月参加工作,1977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2年2月至1983年12月,历任古田县杉洋公社干部、党委副书记、书记;
1983年12月至1985年12月,任古田县委常委、杉洋公社党委书记;
1985年12月至1987年11月,任寿宁县委副书记;
1987年11月至1993年4月,任福建省总工会宁德地区办事处副主任(其间:1991年11月至1993年4月,挂职任同安县委副书记);
1993年4月至1996年11月,任同安县委副书记;
1996年11月至2003年8月,任厦门市杏林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副区长;
2003年8月至2003年10月,任厦门市集美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副区长、代理区长;
2003年10月至2007年1月,任厦门市集美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2007年1月至2011年6月,任厦门市集美区委书记;
2011年6月至2013年3月,任厦门市集美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
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任福建省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党工委副书记(正厅级);
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任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任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
2019年3月,退休。
(厦门市纪委监委)
编辑/马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