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产后,维修工未取得取水许可证,就擅自取用公司水井内的地下水并售卖。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检察院对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日前,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公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要求杨某以劳务代偿方式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近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法院将择日出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2008年,所在公司停产后,杨某负责给公司厂区内的树木浇水。2018年5月至今年4月,杨某在取水许可证过期未延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公司院内的水井内擅自取水并将水资源售卖,共违法获利35万余元。据了解,杨某取水地点位于鄂托克旗某镇的超采区。经评估,补回杨某非法开采的地下水所需费用为28万余元。
鄂托克旗检察院在审查时认为,杨某的行为不仅涉嫌非法采矿罪,还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损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今年9月5日,该院对杨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杨某赔偿生态修复费用28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评估费用8万元。
杨某向办案检察官说明自己家庭经济非常困难,违法获利均已上缴,已无力承担上述生态修复费用及评估费用。检察官经调查,发现杨某的孙子因身患疾病要支出大量医药费,家中大部分收入都用于给孩子治病,确实难以全额支付赔偿金。
鄂托克旗检察院与相关部门积极协商,提出可与杨某达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并提出以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生态。
今年10月24日,杨某非法采矿案开庭审理,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因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杨某无能力承担涉案生态修复费用,由其以劳务代偿方式,在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协助棋盘井镇河湖长进行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协助劳动工作期限为二年,协助工作期间巡河湖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鄂托克旗检察院汇报。杨某当庭保证愿意配合做好劳务代偿工作。
目前,鄂托克旗检察院正积极与各相关部门协调沟通,为杨某的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制定相关工作实施方案。
文/于莹莹 何洁琼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