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老年人探望方面的纠纷,近年来有逐渐增长的趋势,随着空巢老人、独居老人的不断增多,除了物质上的帮助、生活上的照顾,如何确保老年人得到情感上的慰藉,也应当成为一个必须要关注的问题,探望纠纷案件涉及到的不仅仅是家庭成员间情感上的矛盾,还有可能是家庭财产分配矛盾和未来可能发生的继承上的矛盾。11月16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布普遍存在的几种涉及探望纠纷案件,对产生探望纠纷的矛盾根源予以分析。
有老人因女儿拒绝赡养、探望起诉至法院,最终获得赡养费;有女儿起诉要求探望住在姐姐家的母亲,老人因家庭财产分配有争议不愿被探望获尊重;有人因赡养费支付纠纷被阻拦探望继父,起诉要求探望后获得法院支持;有人为多分财产阻拦其他姐妹探望父亲,法院表示,采用阻拦其他子女探望和赡养的方式和主张自己尽到了更多赡养义务,以此要求在继承时多分财产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女儿拒绝赡养 母亲诉至法院获支持
李秀英老太太最近起诉了自己的女儿李梅,老太太义愤填膺地向法庭控诉女儿没有来看望过自己,也没有支付过赡养费。而女儿也是满腔的委屈和无奈,李梅说,父亲在自己很小的时候就去世了,当时母亲带着哥哥回了娘家,把不满周岁的自己留给了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成长期间,母亲很少探望自己,初中毕业后,她才在大伯、二伯的帮助下参加工作,后来结婚生子,其间跟母亲也很少联系,直到去年的7月份,母亲跑到自己家里索要赡养费,双方发生争吵,报警才得以平息。
庭审中,李秀英表示自己身患慢性疾病、身体虚弱且需要长期治疗,没有收入来源。李梅则表示母亲没有对其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其是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同时自己无收入,需要还房屋按揭贷款,家庭经济条件艰苦,身体也不好等,不同意给付赡养费。
综合考虑案情,一审法院酌情判定李梅自判决生效之日次月起支付李秀英赡养费每月300元,每月支付一次;李秀英提起上诉,并增加上诉请求要求李梅每年传统节日回家探望。二审经审理后维持原判,对李秀英在二审中新增加的探望的诉讼请求以其在一审中未提出相关诉求为由不予审理。
法官表示,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法定义务,李梅不得以母亲未对其进行抚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子女赡养父母,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赡养包含了物质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生活上的照料,探望即能给老年人带来精神上的慰藉。虽然本案中因李秀英在二审中才增加了有关要求探望的请求,二审法院不予审理,但是李秀英仍然有要求女儿进行探望的权利。有关老人探望纠纷化解关键在于解决子女与父母间的矛盾,化解误会,具体到该案,李秀英虽然有要求李梅进行赡养和探望的权利,但也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过于强硬,在缓和矛盾、建立亲情的基础上探望才能得到理想的效果。
法官提醒,对于那些靠自身能力无法达到子女进行探望目的的老人,也可以积极寻求亲友和街道的帮助,通过街道和亲友的调解,及时化解矛盾。对于居住在养老院等养老机构的老人,建议养老机构与老人所在地的街道进行对接,备案子女的信息及联系方式,记录子女探视的频次,遇到长时间无人探望的老人,街道可以及时与子女取得联系,敦促子女履行探望的义务。
庭财产分配有争议 老人不愿被探望获尊重
范丽莉把自己的姐姐范晓告上了法庭,范丽莉称姐姐私自将母亲王淑云接至家中拒绝其和弟弟的探望,切断了母亲与其他子女的一切联系,这违背常理,其作为子女,有探望母亲的权利,所以要求每个月探望母亲两次,姐姐予以配合。
庭审中,范晓表示是母亲不愿意被探望,而非自己恶意阻拦。为了解王淑云的意见,法院对王淑云进行了谈话,王淑云表示,由于家庭财产分配的问题,其子女见面后总发生争吵,其与其他子女间也存在矛盾,现在觉得大姑娘对自己挺好的,也愿意住在大姑娘家,以后就在大姑娘家养老了。
考虑到本案的客观情况,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范丽莉的诉讼请求,范丽莉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子女探望父母是法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子女探望父母。
范丽莉探望母亲不仅是履行子女义务的体现,更符合社会人伦常情和公序良俗。但是,子女探望父母的目的是使老年人从中获得亲情和温暖,使老人有一个幸福的晚年,子女要求探望老人还应当充分考虑老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居住情况等,并尊重老年人的个人意愿。本案中,范丽莉能否探望母亲还应当尊重母亲的意见,不能通过司法权而强制干涉母亲的老年生活,现在母亲明确表示不愿意见其他子女,愿意跟着范晓生活,法院也应当予以尊重。
然而,从长远角度看,允许范丽莉等子女探望母亲更有利于家庭关系和谐,更符合家庭伦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方应积极化解个人恩怨,将骨肉亲情放在个人利益之上,在现阶段矛盾比较突出的时候,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加强感情交流,如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的方式与母亲取得联系,缓和矛盾,也可通过网络购物为母亲添置必需品,使母亲在心理上接受自己,后续再行使探望权。
对于父母来说,需要维持家庭内部的和谐,享受子女探望和亲情的天伦之乐,应该就子女比较关心的问题及时进行化解,本案中,因家庭财产的分配问题,范丽莉跟各兄弟姐妹及母亲都产生了隔阂,所以就应该对家庭财产分配问题予以处理,如可以组织召开家庭会议,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财产进行分配,并签订家庭财产分配协议,各方按照协议履行,这样一来,各方之间若没有了财产上的矛盾,情绪上也会更加稳定,探望也会更加顺畅。
赡养费支付起纠纷 阻拦探望不可取
小杨和张强是一对没有血缘关系的兄弟,小杨的母亲和张强的父亲在两人很小的时候就再婚了,随着时间的推移,也渐渐产生了浓厚的亲情,后来小杨的母亲不幸因病去世,小杨也将张强的父亲当作自己的亲生父亲一样对待,虽然父亲随着张强一起生活,但是小杨也会尽量抽出时间去探望,并支付一半的保姆费。就这样一段时间后,小杨某天突然提出,因事业受到疫情的影响,资金周转不开暂时无法拿出赡养费,起初张强还能体谅小杨并给予宽限的时间,但是就这样一年、两年后,小杨仍未支付赡养费,张强此时便已心生不快,认为小杨是故意不想支付赡养费,便以此为由拒绝小杨再来探望父亲,称要想探望父亲,必须要支付之前欠下的保姆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杨母亲与张强父亲再婚时,小杨属于未成年人,且根据小杨的陈述,生父对其从未进行抚养教育,抚养的义务均由母亲和继父行使,小杨与继父之间已经形成了扶养关系,小杨作为与继父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享有探望权。现小杨要求张强配合其探望继父,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支持,故判决张强每月配合小杨探望父亲一次,张强应予协助。
法官表示,探望权作为一种亲权,系基于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而派生出的自然权利。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拥有探望权。
形成扶养关系,受到了继父或者继母的扶养教育,就需要承担赡养的义务,该案中,若小杨一直未履行支付赡养费的义务,继父也可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对于小杨探望继父的权利,张强不应该剥夺。在家养老的老年人,多与一方子女同住或单独居住由保姆照顾,与父母同住的子女在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中付出了更多,所以,不与老人同住的子女,更需要落实自己的赡养义务,经常探望并支付赡养费。且不与老人同住的子女经常探望老人,也是对照顾者监督的一种方式,发现不利于父母权益的情况出现,应当及时干预,必要时更换同住人。与老人同住者,也要将老人的情况及时与子女们进行沟通,出现矛盾,及时化解。
为了避免出现赡养费支付及探望方面的纠纷,子女之间或老人组织子女之间可以在家庭内部签署一份赡养协议,针对赡养费金额、支付方式、探望时间和探望频次等内容进行约定,各方按照协议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为多分财产恶意阻拦其他子女探望 多分不会被支持
郭家的四个姐姐将弟弟郭建军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轮流抚养父亲,四个姐姐说以前老爷子都是由五个子女轮流赡养,老人心情也很好,郭建军只是近几年才陆续照看老人,2019年8月,姐姐们上门看望父亲被拒之门外。其间她们找了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帮助后才得以进门,姐姐们认为老爷子各项工资待遇高,弟弟囚禁老人至今,其目的是想独自占有私吞老人的工资待遇,为了以后多分得遗产。庭审中,郭建军表示从未阻拦姐姐们看望父亲,只是认为由自己照顾父亲对父亲身体健康更为有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郭家四个女儿提交的照片、视频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郭建军确存在阻拦姐姐们探望的行为,郭建军的行为阻断了父女之间交流感情、维系亲情,于法无据,故判决四个女儿可在每年的农历七月初九及每年的端午节、中秋节、正月初二的上午9时到12时到郭建军家中看望父亲,郭建军应予配合。
法官表示,采用阻拦其他子女探望和赡养的方式主张自己尽到了更多赡养义务,以此要求在继承时多分财产,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子女较多的家庭,往往容易在父母财产的分配和继承上发生分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然而,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在实践中也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事实来具体分析,如果是采用阻拦其他子女探望和赡养的方式,则不仅是侵犯了其他子女的探望权,更有可能是违背了老人的真实意愿,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这种具有明显恶意的行为来主张自己尽到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在遗产分割时也并不会多分。
孝为德之本,百善孝为先,敬老爱老不仅体现在物质中、言语中,更体现在行动中,从小事做起,自觉做到不淡漠老人、不淡忘老人、不冷落老人。保证老人被探望的权利,不仅需要整个家庭的努力,积极解决家庭内部矛盾,也需要整个社会的努力,营造更好的社会环境和保障机制。希望每位老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通讯员 杨秋丽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倪家宁
校对/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