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某玉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玉、陈某健商量从境外购买毒品冰毒运到国内贩卖,李某玉负责在境外寻找冰毒货源,陈某健负责寻找贩毒同伙。陈某健分别联系被告人刘某军、李某兵(另案处理)、蒋某超(另案处理)等人。
2021年3月下旬,李某玉、陈某健等人商量决定以每公斤3.3万元的价格分二批购买共计80公斤冰毒。刘刚军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并安排陈某林(另案处理)、肖某建(另案处理)、付某平(另案处理)、唐某方(另案处理)四人携带现金到云南省边境交易毒品;李某兵、蒋某超等人出资150万元人民币。
2021年4月30日,李某玉安排他人将第一批冰毒在云南省景洪市交给唐某方、付某平。5月1日7时许,陈某林、肖某建、付某平、唐某方四人在云南省勐海县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唐远方、付亚平驾乘的越野车后备箱内查获40袋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共计39962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平均含量为57.8%。公安民警从肖新建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查获13万元人民币,在其驾驶的越野车内查获10万元人民币,在其租住的云南省勐海县某房间内查获100余万元人民币。
2021年5月1日至8月16日,刘某军等三名被告人分别在桂林市等地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李某玉、陈某健、刘某军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9.962公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法庭依法保障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因案情重大复杂,庭审结束后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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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