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晴(化名)是一名网络博主,她在网络平台发了自己的自拍照,没想到自拍照却被他人搬运到其他平台,为医美机构引流,还捏造了她“整容后人生逆袭”的故事。刘晴于是起诉到法院。据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消息,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刘晴精8000元。
刘晴系某学校大学生。2021年7月,“知乎”平台用户(用户名:十某某)在平台相关问题链接:“男生都比较喜欢长相好看的女生吗?”以及 “长得漂亮真的很有优势吗?”下添加回答,称“三句话让男人给我花了18W!”“连男朋友都没有看出来我做了眼鼻,还夸我天生丽质……”“没人看出来我的漂亮是整的,就这样我嫁给了富二代!”并配上了相关照片。
但实际上,这些照片都是从刘晴的“小红书”账号中直接盗取的,她本人并不知情,文章中的内容也是虚构的。
刘晴从同学处了解到该情况后,联系到用户“十某某”,对方表示自己是通过微信公众号“XX看脸”及相关医美机构做的。刘晴又找到“XX看脸”及客服人员,对方称照片中的小姐姐是自己的客户,眼睛鼻子都是在医美机构做的。
经法院调查:(1)知乎用户“十某某”的注册手机号为虚拟号码,其他信息不详;(2)微信公众号“XX看脸”的用户主体名称为:某医疗美容工作室,运营者为林某。
刘晴认为该医疗美容工作室盗用其照片用于整形宣传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的肖像权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知乎用户“十某某”盗用原告肖像以第一人称名义捏造原告在某整形机构整形及让男朋友为其花费巨款等不实信息,原告通过“十某某”的诱导查询到微信公众号“XX看脸”,并得到客服人员关于整形等信息的肯定回答。由此可见“十某某”“XX看脸”在盗用原告肖像捏造不实信息,诱导网络用户进行整形咨询等方面显然存在利益输送链条,侵犯了原告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益。被告某医疗美容工作室及经营者林某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原告作为在校大学生,知乎上的不实发帖已被其同学看到并告知原告,显然已经在原告的生活圈造成不良影响,且该发帖内容关乎一名在校女大学生的感情状况、容貌等声誉,原告主张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法院予以认可。原告为维权发生的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用等属于合理开支,亦应得到支持。
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原告诉讼请求等情况,最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刘晴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00元。
法官说法
当今社会,随着互联网、自媒体等不断发展,肖像的制作、使用、公开更加普遍。不仅是“名人”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每个普通人的肖像权同样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网络平台发表文章以推广、介绍其经营的整形、美容项目,擅自使用其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并虚构刘晴实施过上述美容项目,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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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