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在校大学生与父母之间的抚养费纠纷案,驳回大学生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小赵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已完成高中学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范围,其父母黄某、赵某已无承担其抚养费法定义务。(5月31日《人民法院报》)
在校大学生起诉父母支付抚养费。这样的事情在大多数人看来都是十分正常的,在校大学生没有经济收入,其所有的费用都是由父母承担的。我们对这样的“父母抚养大学生”早就习以为常,孩子感到是父母的义务,父母也认为是自己的责任。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其中所指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小赵已经成年,而且也不是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人群。其父母之所以没有支付这位在校大学生的费用,是因为父母已经离异了,各自都有了自己的家庭。小赵的父母赵某、黄某于2013年12月协议离婚,约定小赵由母亲黄某监护抚养,父亲赵某每月给付小赵600元生活费,并承担其一半的学费、医疗费。此后,赵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了对小赵的抚养义务,直至小赵进入大学学习,小赵的父亲便以小赵已成年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
这起案件的判决是具有典型意义的。从情理的角度来说,按照我们国人的习惯和认知,一定会站在“大学生小赵”的一边,因为大家都认为父母必须承担“大学生小赵”的一切费用。而从法理的角度来说,父母已经完成了抚养的义务。案件的判决,在于纠正了“传统观念”里的“情理认知”。毕竟,在许多中国人眼里,别说孩子依然在上学,即便是大学毕业了,即便是工作结婚了,父母毫无怨言为孩子“埋单”的事情,都属于“司空见惯”,而且也在“情理之中”。
现实中的普遍存在,不代表法律上应获得支持。这个案子的判决就斩钉截铁地告诉我们,虽然大多数父母基于情感、道德、习惯等因素,仍将为正在大学接受教育的子女,提供生活费和教育费视为自己的责任,但这种行为是父母的道德选择,而非法定义务。享受着父母供养的成年大学生要心存感恩。同时,作为成年大学生,学会生存与自立是最基本的技能,应当为自己的选择和行为承担责任。
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要知法懂法,同时,还要有自立自强的意识。可以采取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多种方式来完成学业,而非只能依靠“啃老”来完成大学学业。
大学生诉父母抚养费败诉,是对“传统观念”的纠偏,本质上来说是生动的普法课。这对进一步增强大学生的独立自主精神、积极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
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