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贪污犯罪,潜逃近20年的瓦房店市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原出纳员聂某严一案,近日法院一审宣判了,判决被告人聂某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2年1月至11月初,聂某严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公款近300万元用于个人赌博和消费,后因亏空无法弥补携款潜逃。2002年11月,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立案侦查,2014年3月,公安机关将聂列为网上逃犯。2017年12月,监察体制改革后,案件移交瓦房店市纪委监委办理。
瓦房店市纪委监委在大连市追逃办的统一指挥下,织密缉捕网络,不断压缩聂某严的生存空间。同时,办案人员不断地做其家人的思想工作。2021年4月初,在党组织和专案组的持续感化和政策感召下,聂某严终于放下思想包袱,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向瓦房店市纪委监委投案自守。
聂某严, 1971年10月7日出生,高中文化,原系瓦房店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瓦房店市宏远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瓦房店市建筑技术服务中心出纳员。因涉嫌贪污罪一案,于2021年4月9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3月至2002年11月初,聂某严利用担任瓦房店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其下属公司瓦房店市宏远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瓦房店市建筑技术服务中心共三个单位出纳员的职务便利,采取从银行提取现金不入账或少入账、收取费用不入账或少入账等手段,多次挪用公款共计2872773元归个人使用。2002年11月7日,被告人聂某严潜逃。据其自述材料及悔过书供述,其贪污上述公款后,用作去香港、澳门赌博的赌资,及往返衣食住行的费用,以及个人消费。
2021年4月9日,被告人聂某严到瓦房店市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2022年3月4日,被告人聂某严亲属代其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2872773元。
近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其犯贪污罪一节,经查被告人提取单位现金归个人使用后没有采取平账手段掩盖其犯罪行为,且过程中有多次归还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其犯贪污罪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聂某严系自首,认罪认罚,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可予以减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被告人聂某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其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予采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聂某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瓦房店市监察委员会扣押的被告人聂某严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八十七万二千七百七十三元,由瓦房店市监察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缴国库。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