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北京警方公布了几起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的违法行为。其中一起是确诊病例姜某(男,26岁)在4月25日接受流调过程中,故意隐瞒行程轨迹和接触史,导致相关点位和人员未被及时纳入管控,造成疫情传播扩散。400余名密接人员被采取集中隔离措施,8个小区、6700余人临时封控管理。
警方通报显示,4月23日全天,姜某在通州区京贸中心某违规培训班授课,活动轨迹涉及培训班及周边餐厅、商超、公交等多处点位。目前,该培训班已有包括姜某在内的5名师生核酸检测阳性,姜某已被警方刑事立案调查。
武汉、山东曾发生因培训引发的疫情
此前,国内已经发生数起因培训引发的疫情。今年2月底,武汉就曾发生一起因培训班而导致疫情扩散事件。学员及其家人感染后,又出现更多家庭成员间及同事间的聚集性疫情。2月22日,武汉新增14例确诊病例和感染者,其中13例均为某公司培训班学员,1例为某学员的家人,共有66名学员参加该培训班。
随后北京、青岛、石家庄等地均有自该培训班返回的人确诊。2月22日,北京市疾控中心消息称,2月22日北京市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的4例中,均为2月17日至20日期间在外省参加某公司培训班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随后,山东威海也发生了培训班造成的疫情扩散。根据当地官方权威发布,威海首例阳性感染者发现于3月7日,感染者为男性,曾在2月28日至3月2日期间,于威海市经区鼎信大厦14楼参加自媒体拍摄培训。4天,感染者就增至88人。
律师:
若因故意隐瞒行程导致新冠肺炎病毒传播,
或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表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指导意见,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须在培训主体、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方面同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合规培训机构至少具备五个条件:第一、需要有办学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第二、培训班收费合理,不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费用;第三、线上授课非线下培训;第四、教学内容不超出国家相应课程标准;第五、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晚上八点半等。疫情期间组织线下培训除了要求手续齐全,还必须符合疫情防控的规定。
付建表示,在目前的疫情防控背景下,北京市已全部取消线下授课。其次,培训班授课必须有办学许可证等许可才可以开展培训班。若培训机构未经教育主管部门的许可,也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开办培训班属于违规授课。若符合相关资质,但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的也属于违规授课。
付建认为,姜某从事的是培训行业,接触的对象主要是学生和老师,由于群体的特殊性,导致病毒传播的范围更加广泛,给疫情防控造成一定困难。姜某隐瞒行程的行为对所在的地区,以及周边的人群产生严重威胁,并且扩大了病毒的传播范围,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付建分析,姜某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姜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故意隐瞒行程导致400人被隔离上千名居民被封控管理,已严重影响北京市的疫情防控工作,甚至可能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表示,姜某在培训班中隐瞒行程,隐瞒接触史,造成疫情扩散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姜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李华阳解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第1号公告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追诉。
李华阳指出,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针对当地疫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有相应预防、控制措施,包括有限制人员聚集、如实对待流调排查等,公民应自觉遵守,早日扑灭疫情,恢复正常工作生活。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