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多岁的男子周某为了图方便,多次将毛豆皮、西瓜皮、螃蟹壳等食物残渣,以及酒瓶碎片等生活垃圾从楼下扔下,还砸损楼下车辆。4月1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他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0年10月、2021年1月,周某2次将装有坚果壳、食物残渣、药物外包装、快递外包装等生活垃圾的塑料袋,从楼上抛下,将停放在楼西侧路边的两辆车砸损。其中,被害人路某的车辆损失经鉴定为1685元。
据路某的陈述,其发现自己车辆的前挡风玻璃驾驶座一侧靠近引擎盖的地方有1袋生活垃圾,里面有花生壳、毛豆皮、西瓜皮、螃蟹壳、月饼纸等生活垃圾,垃圾所处的车前挡风玻璃被砸裂,于是拨打“110”报警。
王某也表示, 2020年10月10日,其车曾被高空抛洒的生活垃圾砸到,但其以为没人管未报警,并自行修车。2021年1月4日早上,他的特斯拉牌轿车又被高空抛物砸中。
砸车的是普通生活垃圾,装在1个塑料袋里,里面有鸡蛋壳、塑料盒、纸壳子、骨头、绿色的酒瓶子碎片等,还有1张被烧了一部分的快递单,其拍照后将快递单给物业,后物业让其报警。由于2021年1月被砸这次,车辆损毁轻微,他并没有打算修车。
周某在公安机关供述称,疫情期间,因为不能出门,便从楼道的窗户处将厨余垃圾扔楼下,“有过两三次,平时晚上也往窗户外倒茶叶渣。我知道从楼上扔东西有危险,也知道违法,就是为了图方便。”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故一审判决:周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后周某提出上诉,他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没有高空抛物的行为,不排除他人栽赃陷害;公安阶段的有罪供述是伪造的证据;其行为发生在高空抛物罪的刑法规定出台前,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查明,周某犯高空抛物罪的事实是正确的。
法院认为,周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周某所提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没有高空抛物的行为,不排除他人栽赃陷害;其在公安阶段的有罪供述是伪造的证据,现有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上诉理由。
经查,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照片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民警在周某家中出警录像与周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内容一致,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其实施的高空抛物的行为已危害到公共安全,本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理,鉴于在本案处理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罪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刑较轻,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对周某应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刑。
北京东城法院根据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涉案物品的处理也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故法院于2022年4月7日终审裁定驳回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