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天降铁钉扎伤居民后脑勺 责任谁担难认定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3-22 16:18

距离事发已经过去将近10天,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炫特区的杜女士仍处于惊恐之中。她称自己当天被一根从天而降的铁钉砸中后脑部位,受伤流血,至今仍忙着检查身体或者咨询心理医生。小区物业一徐姓经理向媒体介绍,铁钉从雨水管处坠落一说只是推测,“如果有举证,物业该负的责任绝对会负责”。

下楼扔个垃圾   遭遇高空坠钉

杜女士回忆,3月13日上午10时50分许,她从小区的6号楼下楼外出扔垃圾,刚刚走出单元门,就感觉脑袋被一个物体砸了一下。

“头上有遭遇类似钝物袭击的感觉,事后证明肇事者只是一根钉子。”杜女士说,钉子顺着后脑勺划下去,在头上造成了两道竖着的伤痕,“确实挺凶险的,要是再巧一点,这钉子就可能插进脑袋顶部。”

杜女士回忆,事发时还有一位邻居家的老太太以及另一女士走在了她的后面,看到有人突然受伤,虽一时之间没有弄明白发生了什么,但两人看到后吓得脸都白了。

头晕目眩的杜女士立即坐在地上,她的一个朋友帮忙拨打了报警电话。“后来,我们围着楼体转了一圈,查找钉子的来源,发现和那种固定雨水管的钉子比较接近。”杜女士表示,因为没有最终鉴定,无法确认就是固定雨水管道的钉子,“我只能说很像。”

据杜女士了解,之前有业主见到过从楼上脱落的一截雨水管,曾经砸下来横在路边。是不是那截雨水管掉落之后,剩余的钉子也发生坠落,还是有其他状况,尚需要进一步调查。

由于头部流血,杜女士不得不前往医院诊治,医生初步判断为“头皮开放性外伤”,按照流程进行了急诊处理。由于在事故中受到惊吓,存在头痛头晕现象,还会在夜里惊醒过来,她已经多次前往医院看病,并尝试寻找心理医生为自己疏导。

据了解,炫特区建成入住已经有15年左右的时间,以前曾经有影视剧来此拍摄取景。发生高空坠物事件后,有媒体记者联系到负责管理和服务炫特区的长城物业集团北京分公司,一位徐姓经理介绍,杜女士已经报警,希望有第三方机构对此进行鉴定。钉子从雨水管上坠落一事,只是一种推测,也不能排除被人扔下来的可能性。

“如果有举证,物业该负的责任绝对会负责。”徐经理还表示,小区已经建成多年,每次在风大的时候物业也会安排人手做防止高空坠物的排查。

3月22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联系到长城物业总部,接线的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清楚是否发生此事,可以向北京分公司的物业人员联系。不过,经过多次拨打,徐经理的手机一直无人接听。

高空坠物并不鲜见   全国各地都有发生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住在城市里的人越来越多,而楼房也越盖越高。如何防范悬在头顶山的危险,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媒体对类似高空抛物、高空坠物事件的报道,也越来越多。

据媒体2019年7月初报道,家住江苏淮安的蒋女士(化名)出门买东西,走到小区一栋楼下时,一颗螺丝钉从天而降,正好砸中了她的头部。事后查明,家住29楼的孟先生正在装修,在拆卸窗户时,因为操作不慎,一颗螺丝钉掉了下来,正好砸中路过的蒋女士。最终,孟先生带着蒋女士前往医院治疗。

2019年8月21日下午,海南海口,因当天开始下雨,傅某让家中六岁的儿子把阳台的窗户打开,整扇窗户突然掉落,砸中了正在小区行走的陈某五岁的女儿符某,导致其头部受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后来对这起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作出判决,被告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合计78万余元,其中业主傅某、柴某平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区物业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20年8月12日下午5时左右,广西柳州一小区发生高空坠物砸人事件,一名怀抱婴儿的妇女经过时头部被从楼上掉下来的东西砸中。幸运的是,被砸的女子伤得并不重。

建筑物上坠物造成损害   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关于高空坠物所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董晶晶律师认为,其本质上是由实施高空坠物行为的行为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而产生的一种侵权类型的法律责任。因此,应由实施高空坠物行为的侵权人承担责任。

但现实情况中,由于普遍存在侵权行为快速性、隐蔽性等难以确定侵权人的实际情况,法律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则无需承担补偿责任。

同时,为避免物业管理人放松自身的日常管理工作,物业管理人未对此侵权结果的产生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的,也应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也进一步确定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对于此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就物业公司责任的确定作出进一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具体到本案,杜女士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或是通过查看小区监控、寻找目击者等方式确定侵权行为人,而后通过协商、由第三方介入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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