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担责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3-02 11:25
3月2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上述《规定》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等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规范网络促销行为。
据悉,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
另外,《规定》明确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应当遵守,强化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
实践中,有时候经营者会作出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一旦产生纠纷,经营者又拒绝兑现承诺。《规定》第10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周超
校对/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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