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冰墩墩”可以依法合规地使用,需要履行哪些手续,遵守哪些规则?北京冬奥组委帮大家进行了总结。
首先,吉祥物“冰墩墩”是北京冬奥组委的重要财产,北京冬奥组委对“冰墩墩”的形象依法享有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对“冰墩墩”中英文名称还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任何人对“冰墩墩”形象或者名称的使用,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比如,“冰墩墩”的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北京冬奥组委的著作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未经北京冬奥组委许可,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该作品,更不得将“冰墩墩”的形象进行歪曲、篡改等不当使用,按照法律规定合理使用的除外。同理,北京冬奥组委对“冰墩墩”的形象和名称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同样受法律保护。对于违法违规使用,北京冬奥组委有权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其次,北京冬奥组委对“冰墩墩”的形象和名称除了享有传统的著作、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以外,还特别享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对一些重要的奥林匹克元素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是我国所特有的,其源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也体现了我国对奥林匹克规则的尊重。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可以分为商业和非商业两种情况。
一是商业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和名称属于我国法律法规确定的奥林匹克标志,未获北京冬奥组委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
目前,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和北京冬奥会官方合作伙伴和官方赞助商可以依法商业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此外,北京冬奥会特许经营生产商和零售商可以依据北京冬奥会特许经营计划生产和销售“冰墩墩”形象和名称的特许商品。
二是非商业使用。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非商业使用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申请人申请非商业使用“冰墩墩”,应遵守《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有关标志非商业使用规则》(冬奥组委发〔2019〕19号),登录北京冬奥组委官方网站,搜索“有关标志非商业使用规则”链接进入相关页面,按要求填报材料,进行申请。
获得许可的使用人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签署的承诺以及北京冬奥组委制定的技术规范使用“冰墩墩”,不得实施任何侵害北京冬奥组委知识产权的行为,也不得协助任何第三方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其与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等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律师提醒
“冰墩墩”表情包别乱发
“冰墩墩”火了,那么问题来了:自己动手实现“冰墩墩自由”会侵权违法吗?律师认为,如果使用行为符合为个人欣赏目的而使用,通常并不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侵权。另外,如果擅自将“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做成类似表情包的图案,在网上传播,即使不涉及收费也属于侵权行为。
商机?
有商家借“冰墩墩”形象招揽生意
近日,成都市民王先生在朋友圈看到,自己一位做珠宝生意的大学同学开始模仿“冰墩墩”的造型制作手链、公仔、台灯等小物品用来售卖,还有家火锅店老板也采用“冰墩墩”的相关图片招揽生意。
与王先生一样,不少网友发现,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可谓全民制作、全民参与。除了自娱自乐外,一些商家看中了这一“商机”,仿冒的相关玩偶和周边陆续出现在线上销售。
记者调查了解到,“冰墩墩”已经进行了多项知识产权保护准备。先说“冰墩墩”商标,根据中国商标网显示,申请“冰墩墩”商标已有200件左右。其中,2019年9月16日,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就已申请了“冰墩墩”商标的全类别。其次,不仅是商标,冰墩墩的外观专利在2019年8月便进行了及时有效地保护,其中包含标贴、标牌、图形用户界面等8个外观专利类别。最后,北京冬奥组委将吉祥物的形象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登记,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擅自仿造、销售“冰墩墩”形象的各类产品。
律师:
擅自将“冰墩墩”做成表情包属侵权
既然如此,那么哪种情况会涉嫌侵权呢?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认为,像模仿“冰墩墩”制作手链、公仔等小物品用于售卖,又如火锅店使用“冰墩墩”图片招揽生意,这两种情况如果没有得到“冰墩墩”官方授权的话,就属于侵权行为。“冰墩墩”早在冬奥会之前就已经申请了商标权、著作权,也申请了外观设计的专利,那么未经授权使用相关图片制作了类似于“冰墩墩”的物品都属于侵权行为。当然,如果只是自娱自乐,不作为商业用途的话,则不构成侵权。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冰墩墩”“雪容融”的卡通形象显然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著作权人(北京冬奥会组委会)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对该作品的使用,包括开发、传播和销售表现该作品的相关衍生品的行为。
如果使用行为符合为个人欣赏目的而使用,比如将其图样编织在围巾手套等个人用品上仅供自己使用;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对该形象的再现等使用方式,通常并不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侵权。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的侵权判定并不以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商业营利目的为构成要件,特别是在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情形下。因此,如果擅自将“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做成类似表情包的图案,在网上传播,即使不涉及收费,如果该行为未经组委会许可,也属于侵权行为。
文/戴佳佳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