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不夸张地说,中国是一个考试大国,除了中考、高考、考研这些选拔性考试外,不少人还需参加各种资格考试,如法律职业、注册会计师等,参加这些考试的最终目的是为进入职场做准备,有一个可以改变自己命运的机会。
在我国最声名远播的考试,当属延续了1300年的科举考试,它不仅是中国学者的研究对象,同时也吸引了欧美学者的关注。研究科举制的外国学者还真不少,而且视角独特。比如在《明清法律运作中的权力与文化》一书中收录的,由日本御茶之水女子大学的岸本美绪教授撰写的《冒捐冒考诉讼与清代地方社会》论文,就对清代社会参加科举考试者的身份资格进行了分析。
古代鼓励人们通过读书以改变自身命运的格言警句很多,最励志的莫过于“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将相本无种,男儿当自强”。科举考试确实能为普通人提供登进的机会。它理论上不问个人出身,只注重考试人的才华,科举考试的公平公正如欧阳修所言“无情如造化,至公如权衡”,现实社会中出身贫寒的子弟通过科考改变命运的故事,也曾激励了无数的读书人。
然而,科举考试真的不问出身、对所有人都平等开放吗?答案是否定的。不管在哪个朝代,占人口一半左右的女性却没有考试权,而且人们也从来没有思考过不允许女子参加科举考试为什么就那么不言而喻。即便是对于男儿,也并非所有人都有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这也是岸本美绪教授研究的“冒捐冒考”产生的根源。所谓冒捐冒考,是“本来没有捐考资格的人冒着禁令试图捐考的行为,一般包含涉及户籍所在地的问题和贱民身份问题这两种”。贱民及其子弟没有资格参加科举考试,这些正是被称为“至公如权衡”的科举考试中的不平等。
从科举制诞生以来,就有了贱民不允许参加科举考试规定。在我国古代,虽然身份和职业的世袭不像印度的种姓制度那么严格,但良贱的区别是一直存在的,只不过在不同的朝代贱民的范围有所不同,法律上对贱民的规定比较含混。在明朝,“奴仆”“倡优吏卒”是法律上明令禁止捐考的主要对象。到了清朝,从《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到《学政全书》,形成了对贱民由粗而细的规定。在《大清律例》中,有“良贱相殴”“良贱相奸”“良贱为婚”诸条,不过其中所谓的“贱”则专指“奴婢”,并不涉及其他名色的贱民;在《大清会典》中则对良贱加以区分,在“区其良贱”文后有这样的注释,“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吏卒为贱”,然后列举乐户、堕民等受歧视的群体、各种衙役、放出奴仆等名色,分别记载其捐考之可否。
岸本教授不厌其详地通过列表,搜检出了清朝有关捐考资格的规定,比如,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规定皂吏、马快、小马、禁卒的子孙,门子、长随等不可捐考,而“民壮”则可以;对于抬轿子的人,则要看抬的对象是民还是官,在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规定,“民轿扛夫”可以捐考;有些规定某类人本来是可以捐考的,如前述的“民壮”,但是假如是“被杖责过的民壮”就没有资格了;还有更多的是某些贱民如仵作、驿马夫的子孙及“民快”的儿子等,贱民不仅自己不能捐考,还会累及子孙后代。
到了雍正年间,又进行了开豁贱籍的改革,使贱民群体发生了较大的改变,这也使得贱民群体的认定更趋复杂。在明朝,山西、陕西的乐户、浙江的堕民等世袭贱业的群体,虽然法无名文,但一直作为贱民,受世人歧视,被剥夺了捐考资格。而在雍正改革后,这种被歧视群体的存在被明确化,乐户、堕民、丐户、蜑户、伴当、世仆等地方性群体开始受到全国性的注目,被开豁贱籍后,这些人 “自新”改业的道路被打开。那么,这些曾经没有捐考资格的人,是否从此后以就有了捐考资格,则成为人们聚讼纷纭的事。岸本教授在文中所选取的山东省金乡县的冒考案例,就是由于对身份认定的不确定而引发的。
冒考冒捐纠纷,多发生在有资格参加考试的生员与冒考冒捐者之间。一方面,科举考试的名额相当少,另一方面,科考得中后进入仕途给考生自己及其家族带来巨大的荣耀,所以科举考试的竞争就有如“万人争过独木桥”。因此,没有资格捐考者自然希望为自己或子孙谋得改变命运的机会,所以即便违反禁令也要冒险一试。雍正改革拓宽了报考资格,使原本无缘科考的人也获得了捐考资格。这些则对其他生员构成了威胁,他们自然不愿意有更多的人来和他们争抢那本来就不多的科考资源,当他们发现疑似冒考冒捐者时,通过罢考给地方官员施压也就成为预料中的事了。
文/马建红(法学博士)
漫画/陈彬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