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巡回检察即将全面推开。12月27日,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简称《工作规定》),介绍检察机关开展巡回检察工作情况。
最高检副检察长杨春雷透露,针对各地看守所巡回检察模式不统一、方式差异较大等问题,上述《工作规定》新增了对看守所进行巡回检察的内容,“自2022年1月起,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2018年5月,最高检针对派驻检察“熟能生腐”“熟易生懒”问题创设巡回检察制度,将对监狱和看守所的“派驻”检察改为“派驻+巡回”检察,并于2019年7月全面推开监狱巡回检察工作。今年4月至10月,最高检在20个省(区、市)部署开展看守所巡回检察试点工作。
杨春雷表示,在对监狱和看守所开展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中,相对集中和突出的有:执法理念落后,不能适应新时代监管执法要求;部分监狱违规违法办理“减假暂”案件问题比较突出,影响刑罚变更执行公平公正;警戒具使用等日常监管执法不规范,影响执法司法公信力;个别监狱、看守所监舍存在违禁品、“牢头狱霸”现象时有发生,影响监管秩序和安全稳定;警力及硬件设施配置不能满足新时代监管执法需求,不少监狱和看守所处于超押状态,有的看守所实时羁押量接近设计羁押量的两倍;个别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职尽责,严重侵害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等等。
数据显示,2021年4月至10月,最高检在20个省(区、市)部署开展看守所巡回检察试点工作。通过看守所巡回检察试点,共发现看守所存在的问题4230个,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565份,检察建议书335份;发现职务犯罪和违法违纪线索62件,已立案侦查4件6人,移送纪委监委线索25件;发现罪犯又犯罪线索2件;发现派驻检察存在的问题763个。
据介绍,2022年1月起,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杨春雷指出,2018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为检察机关开展监狱巡回检察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然而,在巡回检察整体顺利推进的态势下,仍然存在监督重点不够突出、地区间发展不够平衡等问题。特别是原有规定未涉及看守所巡回检察事项,导致各地看守所巡回检察模式不统一、方式差异较大。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与前述2018年规定相比,此次《工作规定》新增了对看守所进行巡回检察的内容。其中第八条明确,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进行巡回检察,重点监督看守所监管执法、执行羁押期限、罪犯留所服刑等情况,注重对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监督。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进行纠正;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的,依法立案侦查或者按照规定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表示,相比监狱而言,全国看守所数量众多,但看守所在押人员规模普遍比监狱小,看守所在押人员大部分是未决犯,就是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少部分是判处拘役以及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留所服刑的罪犯。
为此,《工作规定》对看守所巡回检察的有关要求作出了区别于监狱巡回检察的规定:一是巡回检察的组织层级不同。在对交叉巡回检察的规定中,与监狱不同,对看守所的交叉巡回检察根据情况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
二是巡回检察的时间不同。对看守所开展常规巡回检察和交叉巡回检察的时间,以及开展现场检察的时间均比对监狱要求的时间短,主要基于看守所规模小、流动性大这些特点考虑,让巡回检察时间安排更有针对性,更加合理、高效。
三是巡回检察的数量要求不同。对于看守所的交叉巡回检察没有像对监狱要求的每年开展三分之一的要求,而是规定选取辖区内一定比例进行交叉巡回检察,并要求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依据法律规定,看守所职责主要是对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羁押监管,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同时,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刑罚。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二级巡视员朱伟芳说,检察机关对监管场所开展巡回检察,是推进刑事执行检察制度改革,丰富和完善检察工作理念、检察方式、监督内容和办案方式的一项重大创新,对克服传统派驻检察工作存在的弊端和不足,提升检察监督质效,促进看守所安全规范文明管理、保障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朱伟芳表示,公安监管部门将全力支持该项改革措施的推进落实,进一步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配合驻所检察和巡回检察的顺利开展,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及时整改,不断推动公安监管规范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