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不是拒绝监督的理由
工人日报 2021-12-14 10:15

据最高法消息,对罗某在火车上无故霸座,拒绝配合列车工作人员检查,并现场发生争执一事,央视进行了报道。罗某认为该报道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并将央视告上法庭。一审法院以央视报道客观、真实,不存在过错为由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罗某不服提出上诉。今年12月6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央视在“高铁霸座案”中的胜诉,是媒体舆论监督的胜利,更是良法善治的胜利。

通过客观、真实的报道,揭露社会存在的不当行为和现象,在起到一定警示作用的同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公共秩序向真向善向美。这是媒体的职责所在,也是舆论监督的意义所在。

法律上对媒体的这一权利也给予了明确。根据民法典,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有捏造、歪曲实施,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等情节。如今法院判决表明,央视对罗某的评价中并不存在侮辱性、诽谤性语言,在报道中也对其进行了隐名、打马赛克等处理,最大程度保护了其隐私,属于正常的依法履行舆论监督职责。

这样的判决划清了行为边界,撑起了媒体的批评空间,在舆论监督与法律评价间明晰了崇德向善的价值导向。媒体理应肩负重任继续前行。

而对公民个人来说,名誉权不是逃脱批评、指责的“挡箭牌”,良好的名誉,需要法律呵护,更源于自身的爱惜。悖逆社会文明、践踏法律,名誉必然受损。如此看来,罗某社会评价降低,是其自身不当言行所致,与央视的报道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对公共舆论的正常正当监督,每个人都应保有基本的容忍义务,“批评不自由,赞美无意义”。个体言行只有和社会规范、媒体监督相向而行,方能实现和谐共振,共护社会文明之花。

“霸座”虽属小事,但作为群众身边的法治细节和文明注脚,考验着各方的判断与追求。愿更多司法判决在定纷止争的同时,传递文明,弘扬法治,不断提高更多人的素养和修为。

文/关育兵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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