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上市公司因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行为,受到北京证监局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被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后再次上诉。12月7日,北京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王某诉被上诉人北京证监局、中国证监会警告、罚款及行政复议一案。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据了解,2020年9月27日,北京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王某作为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是该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某重大事件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应当对该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北京证监局依据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的规定,对王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后王某不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北京证监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王某仍不服,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30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12月7日庭审由北京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蔡慧永担任审判长,通过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开庭,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全程参加庭审、积极发表意见,表明了北京证监局的执法原则与执法立场。合议庭围绕该重大事件是否属于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事件,王某对该重大事件是否知情,其是否属于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员等争议焦点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并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充分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意见。
最终,该案将在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据了解,北京金融法院积极推动金融监管机构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推动金融监管机构依法行政,提升司法公信力,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讯员 刘京勇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白龙